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邵某某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明知野生兰科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禁止非法采挖。今年2月,被告人邵某某5次到腾冲市某乡镇山林内采挖野生兰科植物17株。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采挖的17株兰科植物中有13株为虎头兰、4株为春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虎头兰13株、春兰4株,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结合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舒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