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父亲,男子把房产过户给女儿一半。11年后,他生意遇到困难,就代替女儿签名,把房子卖得330000元。前妻知道后,说他无权卖掉女儿房产。三方对簿公堂。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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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面临一桩离奇的房产纠纷,这起纠纷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他11年前的离婚

2006年,李斌与妻子郭燕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李斌。

不过,郭燕却是要求李斌在房本上加上女儿的名字,以防李斌再婚后女儿权益受损。

为了女儿,李斌顺从地答应了。

离婚后,李斌与女儿相依为命。

那套写着父女两人名字的房子被拿出来出租,成为他们的经济来源。

11年来,李斌忠实履行着做父亲的责任,同时也没有再婚的打算。

然而,2017年李斌的小店生意开始遇到困难,资金周转成问题。

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李斌决定将婚前房产出售。

在中介公司的牵线搭桥下,李斌很快就与周某达成了协议,以33万的价格出售这套房产。

由于房屋登记上为父女共有,李斌代替未成年女儿签署了买卖合同。

按合同约定,李斌收取了2万元定金,并负责在10日内协助周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可是,就在交易正在进行时,李斌的前妻郭燕突然介入,声称李斌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利益,要求停止交易。

李斌一再解释交易的必要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但郭燕基于对女儿权益的担忧,态度强硬。

于是李斌不敢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导致交易中断,周某十分恼火,最终将李斌和郭燕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两次审理后,终于作出判决。
确认李斌作为父亲兼监护人,有权代理女儿签订买卖合同。

而郭燕没有证据证明交易损害了女儿权益,李斌和周某之间的合同有效,李斌有义务按约定继续协助完成交易。

所以法院判决李斌在10日内配合周某办理产权过户。

不过尽管法院支持交易的合法性,但这起案件仍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一些网友质疑父母可以随意处置子女财产的合理性,担心这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而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父亲作为监护人在女儿未成年前有处理她财产的权利。

这让人们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和监护人权限产生了争论。

本案确实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亲情关系的交织点。

作为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作为交易主体,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必须被尊重。

可作为社会成员,我们更需要考虑如何在不同关系中平衡各方权利义务,保护可能受损害的弱势一方。

那么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