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杨紫玉 向玲

王某(化名)因义务帮工受到伤害,将李某(化名)和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五里界法庭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今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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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法院(通讯员供图)

2020年,王某应买家要求运送建筑材料,送货地点为一处厂房,王某到达送货地点后,应厂房工作人员要求,在货车上抽桩帮忙卸货,不慎跌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认为案涉厂房为李某和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他们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李某和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五里界法庭。

那么谁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李为李某的儿子,王某认为李某是为小李的公司经营购入货物,某实业有限公司理应担责。经审查梳理案情,承办法官认为,不能仅凭父子关系就认定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责任,且王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与公司有关,根据案涉厂房的租赁合同,李某自2018年至2021年租赁该厂房,案发时厂房由李某承租经营,因此责任主体应为老李。今年7月,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上诉,今年11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2月12日,王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表达感谢,尽管他的部分诉请被驳回,但他认为法官调查细致、事实清楚、论理得当、责任分明,为法官送上了一面写有“辨法析理明察秋毫,秉公执法公正为民”锦旗。

该案事实认定清楚,依法确认了损害责任主体,同时积极开展了判后释法明理,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让案涉企业免于担责,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每处流程、每个案件、每处细节。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