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后台收到了一个“侵犯个人名誉”的投诉,理由是本号去年11月份从裁判文书网转载的一篇某法院法警在执行局工作期间受贿被裁判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受贿的事实中没有对行贿人进行隐名化处理。其中的行贿人之一,认为本号的转载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案件宣判也要公开没有人再执行了。刑事案件的被宣判有罪人员、刑事判决书中的行贿人员、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违规人员、民事案件中的失信人员等等,也都成了不能公布、需要匿名化处理而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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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裁判文书网,在经历过了去年那场裁判文书网存废之争的全国大讨论之后,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终于部分的保留了下来,但最高法院也强调,裁判文书今后公开,要“重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工作、企业单位经营发展不受文书上网影响。”

于是,裁判文书网有限公开的上网文书,已经开始全面推行无论什么案件都进行当事人信息全面隐名处理:自然人的仅保留姓氏,名字用“某”代替,或部分用“某”代替;涉及企业的,则一律隐去字号或法定代表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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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以上这些刑事判决书,被判有罪的这些诈骗罪、盗窃罪、受贿罪的被告人,一律进行了匿名化处理。这就是所谓的“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避免“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工作、企业单位经营发展不受文书上网影响”?

连犯罪人员的名字社会大众都不知道了,今后如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有效信息识别或是远离此前的前科人员呢?所谓的诚信社会、信用惩戒,又如何得以建立和实现呢?还有某些民事判决书,隐名化处理的更彻底,直接连代理律师都给匿名化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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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大规模的匿名化处理,真的让某些人认为,此前的裁判文书实名化公开是错误的。现在,不管是刑事行政判决书认定的违法犯罪人员,还是民事判决中的涉案人员,都以侵犯个人名誉、企业商业、个人隐私乃至姓名使用权为由,主张禁止发布跟自己有关的内容。

例如,此前媒体报道,有纪监部门公开的出镜忏悔的贪腐人员,将转载其视频的中国青年网的“青蜂侠”媒体给投诉侵犯其名誉权了,要求禁止转发、公开道歉,否则就要诉讼等等,引来了舆论的一片哗然。

还有,某法院官网宣传文章报道,某企业因为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篇裁判文书网,自己被判合同违约承担责任而被金融机构纳入了诚信名单影响了贷款发放,申请法院下架裁判文书。

更多的是没有公开报道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或是被各种裁判文书涉及的人员,都在寻求或是投诉乃至起诉的要求法院及转载平台下架跟自己有关的裁判文书。

本号此前就评论过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自媒体转载最高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案件,惊呼如果裁判文书公开有错的话,不仅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错了,以后谁敢发布或报道坏人坏事就是违法了。

按照2016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此前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见书,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查询对方的涉诉情况,分析其诚信风险。可是,如今的裁判文书一律匿名化处理,已经不再执行以上规定了,就连一些涉及法定需要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案件,也一律进行匿名化处理。都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可没有必要的渠道查询对方特别重要的诉讼情况来考察其诚信情况,又如何敢进行大宗交易?

例如,一些当事人因为裁判文书被公开影响了个人贷款的发放、商业合同的签订,不去区分究竟是因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还是金融机构“一刀切”的认定不当,一股脑的怪是裁判文书公开的错误。自从裁判文书网一律匿名化处理了,金融机构再也不知道某些人员的诉讼情况涉案信息了,企业调查人员也无法查询交易对象的涉案信息了,也无从判对方的诚信情况了。

裁判文书公开,因为必然会对涉案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所以一直饱受争议和抵制。应该明确的是,究竟是涉案人员自己的不良诉讼表现,还是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才是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因。这是一个是非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价值的取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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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质疑和抵制,此前最高法院曾经这样公开答复过,从司法裁判角度看,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推动不同法院之间统一裁判标准。从社会法治建设角度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提升法治观念......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第05版有文章介绍,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的判决已实现全部上网,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司法机构网站公开。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做坏事的人,如果受不到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不良评价,是不是在鼓励其继续做坏事?一个在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向司法官员行贿的人员,不仅受不到任何的法律制裁,而且公开的以自己的名誉受到伤害威胁他人禁止发布其违法事实。如此的“名誉保护”,是不是在保护其继续行贿?

曾经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宣判后,法官询问烟语君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尽管诉讼请求大部分没获支持,烟语君的回答是一定要公开,反而是自己主张被大部分支持的被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不予公开。可见,究竟是谁在害怕裁判文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