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转条”?它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转条”行为很常见,即是借款人是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借款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事实上,“转条”行为属民间意思自治,双方按约履行即可。虽然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约定”和“自愿”,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一旦“转条”行为经认定属实,也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风险提示
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要证明“转条”行为是存在很大难度的。一旦出借人不承认,而借款人自己又没有证据来证明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已将利息计入本金,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那么对于借贷本金又是如何认定的?
(一)当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又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即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二)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则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若超过了,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三、新利率保护上限是否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优先原则,但是同时也有所限制,即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借贷利率的约定不得超过LPR的四倍。
通俗来说就是指,在LPR四倍的范围内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率的多少,只要不超过这个利率的上限就可以。
在溯及力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述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LPR诞生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 4倍利息)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
即简化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借贷行为如果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率的适用标准是以原告起诉时LPR四倍为上限原则。即举例来说,如果借贷关系发生在2019年的1月1日,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年化24%,出借人在2020年的8月1日起诉借款人还款,由于出借人也就是原告是在2020年8月1日起诉的,按照新借贷法规的规定,双方的借贷利率就不能再适用年化24%的约定,而应当按照2020年8月1日原告起诉时15.4%为利率上限原则确定。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新立案受理的一审案件,则适用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三、2020年8月20日之前立案受理的案件,则适用原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审理裁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 4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作者:张芷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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