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展示贵溪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发挥典型案例释法普法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贵溪法院现公开发布五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一:准予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案,

“裁执分离”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因贵溪市余信贵大道建设项目的需要,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溪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征【2017】XXX号)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包括被执行人房屋所占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经多次告知,被执行人拒绝签订《贵溪市余信贵大道(贵溪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贵国土责)【2018】XX号,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将房屋搬迁完毕,并交出土地。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因不服该决定书,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赣7101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又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4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赣71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8日向王某某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催告书》,现催告期间已届满。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贵国土责(2018)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经两级法院审理,均予以维持。该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贵国土责(2018)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申请人贵溪市自然资源局报请贵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院执行“裁执分离”机制的具体表现。“裁执分离”指的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要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的原则。这一原则其实是为了解决我国特定时期出现过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难题。“裁执分离”有效的破解了征收拆迁案件中的一系列恶心循环,既有利于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监督功能,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资源优势,对明确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定位,确保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可谓是意义重大。该裁定下发后立即得到有效执行,是一次很好的府院良性互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统一。

案例二:对不规范行为说不,助力企业发展

——公司未及时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贵溪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贵自然资字[2020]第XX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公司未及时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违反了《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和《贵溪市城乡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向被申请人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1183030.92元。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贵自然资字[2020]第XX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后,未向被申请人送达,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贵溪市自然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对提升政府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我院在审查非诉执行特别是涉企案件时,始终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严把法制审核关,严格办案程序,对于程序不合法、不规范、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执行。促进权力规范运行,致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助力贵溪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深化府院联动,倾力保护国有资产

---江某某伪造证明骗保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张某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基金待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并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贵人社监罚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处罚593060.12元。该决定书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张某某直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已履行50000元罚款,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剩余543060.12元又不履行。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人社监罚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深化府院联动,倾力保护国有资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动,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强化执行工作力度。该案从申请到执行全程不超过三天,并成功执行到50000元执行款,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

案例四:持续发力,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某公司拖欠吴某某等9人的工资805168.38元,拖欠李某某等班组的工资325000元,共欠1130168.38元,有工资表为证;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出具贵人社监字[2021]第XX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限期整改。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出具贵人社监字[2021]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工资合计1130168.38元。该决定书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人王某某于2021年10月9日签收。该《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非诉审查。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与吴某某等人签订《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在2023年11月7日之前支付案涉工资1130168.38元。若未能未按照上述期限支付,则同意由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字[2021]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乎民生及社会稳定,春节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农民工付出劳动后却无法取得回报,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有违公正正义法的价值。涉农民工劳务纠纷案往往因证据不足、时效问题,难以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新冠疫情等因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及时提出非诉执行申请,已过了申请期限。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指导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企业积极调解,出具行政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合理合法的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而不是机械办案。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让农民工过一个好年,安心年。群众事无小事,小争议大民生。我院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案件审理的效率与效果,尤其在涉及农民工等群体民生问题的案件审理时,会主动出击,理清事实,尽全力采取措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案件审理及法治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农民工权利意识,提醒农民工注意搜集证据,签订劳务合同等,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维权困难问题。

案例五: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被申请人贵溪某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出具贵人社监字[2021]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补缴公司职工王某某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贵溪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人社监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字[2021]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和企业是劳动关系中两个相对应的主体。相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在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目标的指引下,企业容易忽视劳动者权益,甚至会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来获取企业的利益。做好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和促进职工最关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实现,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有效地化解和减少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推动建立禾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来源:贵溪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锋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