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一男子在路边摆摊时被城管执法人员以占道经营为由制止。执法人员要求扣车时,男子拿出一把刀并准备骑车离开、执法人员上前夺刀致使手部受伤。报警后男子将执法人员送到医院就诊并同意和解,为此男子给执法人员支付5千元赔偿金。事后男子找到被用刀殴打的证据,想要回5千元。

(来源:星视频、澎湃新闻)

胡先生为了生活,每天开着改装过的车子到路边卖铁板豆腐,虽然辛苦了点,但勉强还能维持生活。

事发当天晚上21时许,胡先生像往常一样开着车子到路边摆摊时,被当地城管执法工作人员黄某等人以占道经营为由驱离。事后黄某以胡先生不服从管理为由,决定要扣押胡先生用来谋生的车子。

胡先生当然不愿意,于是与黄某发生了争执。

过程中,胡先生从车上拿出一把用来切东西的刀,并准备骑车离开事发现场,

黄某随即上前阻拦并去抢胡先生的刀,在夺刀过程中,黄某因手部受伤,一气之下,用抢来的刀具拍打胡先生。

报警后胡先生与黄某调解处理此事,并在派出所与黄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条件是胡先生要赔偿黄某5000元赔偿金。事后胡先生送黄某到医院接受诊疗。

事发后胡先生表示,自己之前没有证据,但次日他就从附近商户手中拿到了事发时的现场视频。

现场视频中清楚记录了黄某拿刀背拍打胡先生的经过,并证实了胡先生并没有打人的行为。

胡先生表示,当时黄某指责他手里有刀,到底想干什么时?胡先生回答说自己啥也不干后,黄某就以胡先生拿刀砍他了为由,上前夺走刀并持刀拍打他。

据此,胡先生表示自己希望拿回5000元并追究对方责任。 胡先生同时还声称,当时的真实情况是自己的车钥匙被拔了后就要推车走,但黄某坚持不让走。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黄某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有不当行为,现已对黄某进行停职调查。

1、胡先生当时为什么会与黄某调解处理此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同时还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具体而言,由于黄某当时指认胡先生持刀致其手部受到伤害,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因此,胡先生需要为此付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双方接受调解,且公安机关认定胡先生的违法情节较轻,因此同意双方调解此事。

2、那么胡先生能不能拿回这5000元呢?

首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从民法上讲,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需要赔偿的不仅包括医药费,同时还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要赔偿的具体范围,但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为了能够让对方同意调解,一般会提高赔偿金额。

从法律上讲,只要双方都同意即可。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说打一巴掌赔了5万的原因所在。实际上这么高的赔偿金,绝大多数都是为了求谅解而自愿支付的。

其次,任何事情不仅要讲究个前因后果,同时还要看被侵权人自身有没有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黄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其就要减轻胡先生一方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主管部门已经认定黄某是执法不当、将其停职处理,且视频证实黄某有持刀拍打胡先生的行为,那么黄某在这起案件本身就是存在过错的,因此,理论上是可以减轻胡先生一方责任的。

总而言之,即便胡先生有违法事实,黄某作为执法人员也不能持刀伤人报复对方,否则一定是违法行为,即也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这也是黄某被停职的原因所在,且还属于知法犯法的情形。

最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知道事情的全貌并心甘情愿的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胡先生当时是因没有证据而不得已为之的,那么他确实可以提出当时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并据此要回已经支付了钱款。但客观的说,想要全额要回很难,毕竟黄某的手确实是受伤了。

那么大家认为黄某要返还多少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