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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零容忍”

渌口法院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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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邀请朋友来我家一起吸毒,没想到后果那么严重。”12月20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PART·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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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朱某联系范某(另案处理)购买3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后,朱某告诉刘某、易某到其家中吸食毒品。当晚,范某将毒品送至朱某家中,朱某伙同范某、易某、刘某一起在其家中卧室将毒品吸食完毕。

PART·2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租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多次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也表现为酒店、宾馆、饭店及茶馆、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招揽生意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容留他人吸毒。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地方吸毒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往往具有一定聚众性质,社会危害严重,因而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予以惩处。

渌口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情谊,而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提高防毒、拒毒意识,远离毒品,共同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丨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刘跃辉 审核丨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