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五原县海川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雷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的书面申请,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内7101执恢71号

被执行人:五原县海川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341420185D

法定代表人:史海飞,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微小企业创业园。

执行标的:19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3,7592元及截至2023年7月17日累计利息143,3221元,本息合计167,0813元,后续利息以本金23,75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2‰计算逾期罚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悬赏条件:

1.凡向我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2.两人以上举报人举报不同财产线索的,按执行法院将财产实际执行到位的先后顺序予以奖励;两人以上举报相同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法院收到线索的先后顺序,奖励顺序在先得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奖励。

3.悬赏金优先从执行到位的案款中扣除,如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除的情形,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4.本悬赏公告截至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

5.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472--5582042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文字|王瑞敏

本期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清博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