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青锋
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法庭判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的水产养殖户卢才钊起诉茂名市电白区政府,没有发放补助款和奖励款,损害了卢才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要求茂名市电白区政府重新对卢才钊作出行政行为。但判决生效五个月后,卢才钊仍未收到补助款。据上游新闻报道披露,有关人员给出的答复为,“仍在研究判决结果,正在向区政府打报告”,这是否能够成为正当理由?法律判决是否会最终成白条?
从上游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看,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作为被告被当地水产养殖户告上法庭,事出有因。
作为原告方的卢才钊未能按政策及时拿到补助款和奖励款,据茂名市电白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是因“水产养殖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导致出租人、承租人对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经镇(街道)政府和村(居)委会、整治工作组调解,仍有少数租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款项不能发放到位”。
通过有关报道看,茂名市电白区政府所说的水产养殖转包情况存在。据茂南区法院审理查明,卢才钊是与邓某先后两次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邓某将其承包的位于陈村街道的“长海坝”“阳江坝”两块滩涂转交由卢才钊生产经营,期限分别自2018年、2020年起。以及卢才钊还与黄某签订《转让书》,约定黄某将其租用杨某的虾坝转让给卢才钊经营使用,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一切权益义务归卢才钊所有。也就是说,上述签订协议后,卢才钊在上述三块总计面积逾千亩的海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事实存在。
如此清楚的事实,为何会引发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补偿款出现争议,进而导致补助款不能按时发放到位?
从有关报道看,源于“茂名市电白区政府未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款具体金额时,要求卢才钊等养殖户解决补助款的分配份额纠纷”。按照法院判决,正是电白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的这一回复,“导致当事人陷入循环往复的僵局状态”。
法院认定,电白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中,“要求卢才钊等养殖户解决补助款的分配份额纠纷”的答复,“不利于保护积极配合政府推进水产养殖整治工作的养殖户的利益,有悖《电白区水产养殖整治补助和奖励方案》的规定”。并据此“撤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限电白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卢才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同时,答复涉及的有纠纷的出租方邓某提出的政府对涉案“长海坝”、“阳江坝”的补偿实质属于基建补偿,原告卢才钊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答辩意见,一二审法院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也就是说,所谓的“要求卢才钊等养殖户解决补助款的分配份额纠纷”这一情况已经被法律排除。
根据报道,二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并要求“电白区政府应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参考辖区内同类型养殖户的通用做法,按照同等对待原则,对符合规定的退养户发放补助奖励款项”。
但为何二审判决生效过去五个月,卢才钊仍未按照法律明确的应得到,而没有领到相应的款项呢?
上游新闻披露,“电白区农业农村局答复卢才钊,二审判决后该局多次催促陈村街道报送相关数据、手续,根据这些数据才能进行拨款”,而“电白区陈村街道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判决书已经在研究”,且仍对媒体表示:“这个补助给谁、给多少我们街道无权决定,昨天也是开会说这个事,一直在积极处理。”
法律已经明明确确的事,为何到了基层单位还在以“这个补助给谁、给多少我们街道无权决定”而不能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如此而为,不会让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成白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