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体系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变更遵循只能上提、不能下移的规则。从立法沿革来看,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曾规定,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1996年刑诉法修订删除了该项内容,立法初衷在于,提级管辖、审级利益是被告人法定权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刑诉法确立了管辖仅能向上提级、不得向下划转的原则。
检察机关虽实行检察一体化管理模式,但从案件管辖层面,同样适用只上提、不下放的规则;公安机关也沿用该管辖逻辑,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普通刑事案件,涉集团犯罪、跨区域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重大案件,依法要提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公检法三家在管辖调整的制度设计上保持统一。
此前武汉一家律所因涉嫌诈骗被查封,网传查封文书加盖了辖区派出所公章。从法律规定来讲,查封、扣押属于刑事侦查范畴的对物强制措施,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并以自身名义盖章的法定权限,相关查封手续如需实施,只能代表所属县级公安办案,文书应当加盖县级公安局公章,派出所直接用自身公章查封律所的做法不符合现行程序法律要求。与公检法只上不下的管辖规则不同,监察机关管辖规则具有特殊性,依据《监察法》第十七条,监察案件管辖可上提也可下移:上级监察机关既可以自行提办下级管辖的案件,也能把自身承办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办理,是各类办案机关里唯一管辖能够双向调整的主体。目前监察法修正草案刚刚对外公布,其中不少条款出现了超出刑辩律师以往认知的突破性内容。
站在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无论该草案最终落地条文是否与征求意见稿一致,辩护律师都需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提前思考新法落地后的办案应对方案。以我一位当事人咨询为例,一名当事人亲属所涉案件尚未出具一审判决,家属担心当地司法环境致使二审不开庭、原判轻易维持,整日焦虑后续二审走向。律师告知家属,案件结果尚未到二审阶段,提前纠结无法掌控的事项没有实际意义,当事人家属明确不愿放弃营救涉案亲人,律师据此提出,想要争取案件的理想结果,尤其是涉冤案件的无罪辩护,往往需要坚持到底的心态,若尚未走到二审便陷入无谓焦虑,不利于后续诉讼推进。同理,面对监察法修订带来的制度变化,刑辩律师也需提前谋划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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