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劳动合同一般是有约定试用期的,这点大家很清楚,那么您知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吗?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过错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无理由辞退员工,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补充:
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潘海律师简介
潘海,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毕业,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任职于多家银行、国企,担任高管!对于不良资产、资产管理、金融保险、刑事合规、民间借贷、基金证券、融资担保、保理及高端商事业务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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