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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一种非常不齿的行为。

入职时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签署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只签名,而对于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未填写,用人单位以补填信息和盖章为由把合同全部收走。

此类操作意图明显,第一避免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第二,在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单方面在空白处补填对其有利的内容。

如果劳动者遇到这里情况,在劳动仲裁中,应该如何举证和质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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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合同仲裁案件中,劳动者面临的核心挑战是:用人单位持有完整的劳动合同原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劳动者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签订时合同为空白。因此,质证的策略重心在于,通过间接证据链动摇仲裁庭对用人单位主张的内心确信,而非单纯依赖直接证据证明"当时是空白"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劳动者应当建立"三层次"的举证思路框架:

第一层次:证明空白合同签订事实(举证重心)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困难的一环。劳动者需要尽可能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时合同为空白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

拍照证据:签订合同时拍摄的合同照片,能够清晰显示签字时合同内容为空白,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录音证据:签订合同时暗中录下与用人单位的对话,证明用人单位承诺事后补填且内容与口头约定一致。

微信聊天记录:与用人单位就合同内容进行的沟通记录,能够反映签订时的真实情况。

其实具备这类法律意识的人并不多,大部分劳动者都是糊里糊涂就签了字,然后劳动合同就被收走了。

如果遇到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情况,我个人建议直接就不要入职了,这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第二层次:证明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动摇心证)

即使无法直接证明签订时为空白,劳动者仍可通过证明实际履行情况与用人单位主张的合同内容不符,来反向证实用人单位主张的合同内容不真实。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的有效策略。

第三层次: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转守为攻)

在空白合同争议中,完整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通常没有副本。劳动者可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领取或签收的记录,用以证明劳劳动合同已经交付给劳动者。

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签收记录,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并证明合同内容的填写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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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庭审中,劳动者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核心切入点展开质证: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完整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中,上述必备条款若存在明显的补填痕迹,或填写内容不符合常理,则合同无法体现双方真实合意,实质剥夺了劳动者就核心条款进行协商的权利。

二:合同内容的合理性与常理审查

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主张的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为"**市范围内"这种模糊表述、工资标准与实际不符、合同签订日期与实际入职时间不符等)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正常约定习惯,疑似为本案"量身定做"。

三: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的矛盾

这是最有力的质证角度。劳动者可以逐一指出实际履行情况与用人单位主张的合同内容之间的矛盾之处,例如:实际入职时间与合同约定的签订时间不符;实际工资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工作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工作岗位与合同约定不符。

四: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同副本或合理解释

劳动者可以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同副本交付凭证,且未能就合同内容的填写时间、填写方式提供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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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极端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对合同内容笔迹、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合同内容系事后添加。

然而,实务中形成时间司法鉴定因技术条件、物理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存在较大局限性,许多鉴定机构无法承接此类鉴定事项,且鉴定费用比较高。

因此,劳动者不应将维权寄托于司法鉴定,而应更加注重通过证据链构建来动摇仲裁庭的心证。

即使在无鉴定意见依托的情形下,法院仍可结合其他证据,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性进行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