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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省委书记和省纪委书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省纪委负责监督省委领导干部班子,包括对省委书记进行纪检监察。然而,虽然省纪委与省委书记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却不能直接对省委书记进行调查。

首先,省委书记作为一省的绝对一把手,拥有至高的领导地位。其职责包括全面领导省委工作,制定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省级党政机关的重大决策负责等。由于其权力地位的特殊性,调查省委书记需要更高层级的机关介入。

其次,省纪委书记虽然负责监督省委领导干部,但其主要调查范围通常限定在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即正厅局级、副厅局级干部。

即该领导干部由省委组织部主管,其使用、任命权在省委组织部的。省管干部的范围一般都确定在副省级市的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

地级市的正副书记、市委常委、正副市长;省直部门的正副职干部;大学院校的书记、校长;

省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现在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也是省管干部。

省纪委无权查办同级干部,只能查下级干部,或者说是省管的干部。一般是县处级以上干部,而且很多县处级干部的查处都由省纪委建议,转由市一级纪委专门查办,除非是影响特别大的,数额特别大的县处级才由省纪委牵头。

而省委书记作为省级领导,其属于更高一级的中央党政机关。因此,调查省委书记的权限通常由中央党组织来执行,省纪委往往是配合调查组。

此外,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全国党员领导干部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对中央和地方的纪律检查和监察。省委书记属于中央的领导干部,调查省委书记的任务更适合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执行,以确保调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虽然省纪委书记具有监督省委书记的责任,但由于省委书记的特殊地位和属于更高一级机关,调查任务通常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来执行。这种分工旨在维护调查的独立性,确保对高级领导的监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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