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另一个案子,2016年,美国加州时年30岁的李凡妮(音译)涉嫌杀害非裔男友被美国警方抓获。

2017年4月,李凡妮在交出7000万美元天价保释金的情况下获释。在随后的开庭辩论中,控方检察官表示,李凡妮策划了27岁的前男友基思·格林的谋杀案。

至于李凡妮的杀人动机,根据检方的调查,是因为李凡妮爱上了另一个男人,急于甩掉基思·格林,且担心自己将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于是李凡妮和其另一男友卡维·巴亚特共谋杀死了基思·格林。

按照检方提供的证据,李凡妮和巴亚特向他们的朋友埃达拉支付了3.5万美元,由埃达拉处理基思·格林的尸体,以掩盖他们的罪行。

其他细节限于篇幅这里不说了,之后的判决结果,检方对李凡妮的指控证据不足,李凡妮无罪释放,卡维·巴亚特和埃达拉被判处无期徒刑。

不要纠结于李凡妮为什么无罪,因为这毫无意义,美国的法律体系和陪审团制度认定她无罪,那她就是无罪,这就是规则,至少要理解为:在这种规则里李凡妮是无罪的。

所以你除了怀疑规则本身有问题,事实上找不出可以推翻这个判决结果的任何证据,因为证据是是由这个规则验证的。

仅因为李凡妮能拿出7000万美元保释金获得假释就怀疑她的案子有司法公正的问题,抱歉,首先假释这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的;其次,怀疑归怀疑,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又在哪里?

总之,在没有“极端物证”证明李凡妮参与杀人的前提下,再合理的怀疑及严谨的逻辑判断都无法代替规则对李凡妮进行审判定罪,规则在这儿起的作用才是最关键的。

规则这东西,不管怎么标榜严谨科学,那都是人定的,并非一种自然法则,比如白天黑夜,这就属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是人类规则永远都不会具备的,因此只要是个规则,就必然有漏洞。

再说说朱令案,这个案子在舆论层面已经沸沸扬扬吵了很多年,虽然朱令前两天走了,但今后还会再争论很久。

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已经不是孙维是否是投毒者,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孙维凭什么脱罪的问题。因为种种“迹象”表明,孙维投毒的嫌疑最大,而且是警方认定的唯一嫌疑人。

可是到法律层面,此案也就到此为止,强调法制精神,就得有“极端物证”,而“极端物证”,既然都表明是“极端”了,恰恰就属于本案中根本找不到的范畴。

比如,谁看到孙维往朱令水杯里投放铊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这一环落实不了,孙维本人也死活不承认,本着指导规则执行的法制精神,孙维的罪便定不了。

这么看似乎有些教条、也不够科学,有人建议还是“完整证据链”的提法比较好。但新的问题就又来了,“完整证据链”的成立,中间必然有逻辑推理的部分,而逻辑推理在现有规则下不能成为证据,还原事实又有什么意义。

另外,如果以“完整证据链”为定罪依据,其受其他因素甚至人为干扰的可能性会更大,倒还不如“极端物证”来得严谨。

以人类的智慧,规则怎么定都会有漏洞,那就只能选漏洞相对较小的那个。毕竟漏洞小,意味着钻规则空子的难度大成本高,理论上能最大限度的排除人为干扰,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

但这必然出现出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种规则会反过来保护“坏人”,或者再具体点儿,就是保护拥有或能调动更多资源却又作奸犯科的那类人。朱令案及李凡妮案引发争议的本质就是这个。

如果把这种规则体系上升到国家层面,国与国,地区与地区冲突,在判定谁对谁错的时候,往往自身实力更强,或者支持者实力更强的那一方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因为国际规则在讲究“极端物证”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往往很难掌握强势一方作恶的“极端物证”,即使有,也很难通过有限的媒体资源进行有效传播。而强势一方则很容易将弱势一方放大了的“恶”宣传得人尽皆知。

这种情况下,“理”或者真正公平公正基本上就荡然无存。

比如咱们被列强欺辱的那百年,明明咱们是受害者,可直至现在,从国内到国外,主流的声音竟然还是让咱们来反思,甚至还要感谢那些侵略者,感谢他们把咱们打醒了,这逻辑很多人就信了。这时候倒是不提相亲相爱普世价值那一套了。

再看俄乌和巴以,历史原因太过复杂,用不同历史阶段的规则,谁处在正义的一方应该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以现在的规则,则呈现出美国支持谁,谁就是正义一方的态势,即使这种强行判定看上去很离谱,引发了太多争议,但只要反对者拿不出美国支持的乌克兰或者以色列违反国际法的、能被美国所承认的“极端物证”,那么他们就是无辜的,甚至是受害者。

这就是人类现实的规则困境,强者的赢家通吃事实上成了规则的最终裁决结果。近些年,说到有可能发生的核战争,有很多人喜欢半调侃半认真地说:毁灭吧!赶紧的!实际上就是对规则困境的无可奈何失望透顶,企盼着某个人类之外的第三方势力来实现真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