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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女士是某工厂的职工,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被机器伤到了手,按理说,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赔偿,不会有多大争议。

不料,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的争议因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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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说明案例,非案涉工厂

案情回忆:

男子常某是乔女士的丈夫,一直不中意工厂对乔女士的工资和工伤等问题的处理结果。

常某觉得,他作为丈夫,有责任为妻子争取应有的权益。

就这样,常某和乔女士一同来到工厂,希望能与领导面对面沟通,解决这些问题。

当时的常某希望工厂负责人,可以足额发放妻子的工资,然后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一部分工伤补偿。

结果呢,刚准备进入工厂,保安就出面将两人拦下,不让两人进去。

理由:

常某和乔女士没有未佩戴入厂证,而且乔女士没有按规定穿工鞋。

常某不服,他认为保安有意刁难两人,在向保安强调必须找到乔女士领导后,强行闯入厂区进入办公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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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工厂

工厂的说辞:

工厂领导表示,常某和乔女士进入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大声理论,谩骂,导致他准备召开的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后来在厂区工作人员劝阻下,常某和乔女士才离开厂区。

常某回到家,觉得今天白跑一趟,领导没有出面,想要的工资和赔偿也没拿到,有些生气。

工厂这边呢,在常某离开后,打电话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扰乱了工厂工作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常某不服,他认为自己是在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没有严峻扰乱工厂的秩序,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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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的处罚依据: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峻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本条规定,如果常某和乔女士有意扰乱工厂秩序,导致工厂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警方最高可以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庭上,常某和警方,便以有没有严峻扰乱工厂秩序,展开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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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意见:

《工厂出入治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厂职工必须按本厂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入厂证方可进入,并主动配合执勤保安检查验证。

警方认为,常某和乔女士没有未佩戴入厂证,且乔女士没有按规定穿工鞋,保安将其拦下,不让他们进入工厂,是在执行职务。

警方作出行政处罚的说明:

常某夫妇二人先是不听保卫部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工厂正门,后又强行进入工厂办公楼。

在此过程中,常某还有意将保卫部工作人员佩戴在肩膀的执法记录仪取下,摔在办公楼大厅地上,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同时,两人又强行冲进厂办公楼二楼在楼道及会议室不断大声谩骂,致使准备召开的厂级招标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警方认为,他们对常某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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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不服:

常某提出了5点辩解意见:

1、事件的起因是他们要求工厂处理乔女士工资、工伤等问题,并非扰乱第三人工作、生产秩序;

2、工厂的保安有意挑衅他,报复他;

3、仅凭保安证言认定自己摔坏了执法记录仪没有任何根据,公安局并未提供记录仪储存卡内容;

4、自己将保安扑倒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5、自己的行为没有影响工厂招标会议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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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虽然乔女士与工厂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但民事纠纷起因,并不属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即使是因民事纠纷而引发,但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应当给予处罚。

公安局提供的常某及相关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常某的行为严峻扰乱工厂的生产秩序。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公安局依法履行了受理、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对常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常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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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我只能说,我正常途径打官司,找客户要回几千货款而已,最后到强制执行,最终我花了1年的时间,才拿回来几千块。

2、出门没看黄历啊?!被抓还弄个恶意讨薪!终身污点!欠薪的人没事吗?工会呢,他们怎么不找工会帮忙?

3、恶意讨薪这个词用在工人身上不合适,只讨薪,不打人、不骂人、不砸东西,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4、如果公司把工资一次性结清,把工伤赔偿,会有后来人家来要钱的一说吗?天天躲着不见面,人家不去找你咋办,去了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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