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接到一些学校的咨询,相关学校提出了一些关于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问题。相关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在内的的困惑在于,如何理解和执行“落实法人财产权”这一问题?鉴于这一问题涉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护以及举办者权益两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探讨和厘清。
01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法人财产权”应当如何理解?即,需要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范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依据上述规定,笔者倾向于认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01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这里的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这里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和举办者出资是同等概念。
02
举办者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性质的主体,其以国有资产对民办学校进行投入和出资,虽其所投入的资产属性属于国有资产,但一旦投入到民办学校,则该资产应当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范围。
03
政府财政投入或补贴,亦属于国有资产范围,但政府一经拨付给民办学校,则这部分财政投入或补贴亦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范围。如果政府投入或拨付补贴的资金用于购置了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自然应当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该部分固定资产也自然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范围。
04
受赠财产,各类社会主体向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一旦完成捐赠,则该捐赠财产的权属自然应归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范围。
05
办学积累,原则上应当是指学校自成立以来基于上述几种财产而产生的各类增值资产及办学结余而最终形成的学校总资产。这些资产理应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范围,毋庸置疑。
01
其次,我们需要厘清“落实法人财产权”应当如何理解?即,“落实”的财产到底是什么资产?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最初出处应当是源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规定,该文件第二十条规定:“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据此可知,所谓“落实法人财产权”其实最终落脚在了落实举办者对于学校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所谓举办者“投入”到民办学校的资产,在法律概念上应当和举办者出资是等同的,那么,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的法律内涵, 如果举办者投入的是货币资产则应当足额实缴到学校名下;如果举办者投入的是非货币的实物、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可估价可转让的资产,则需要将该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也就意味着,要求举办者实缴货币资金或将非货币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前提是,举办者在申请举办学校时以及办学章程中所确定的具体出资方式为何,才能相应的要求其落实对于学校具体出资方式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而不能笼统的将所有举办者提供给学校使用的资产都算做举办者出资或投入,进而要求其进行“落实”,如果这样的话,就无限制的扩大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也会直接损害举办者的私人财产权,这是没有法理基础的。
综上所述, 笔者倾向于认为,既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旨在落实民办学校举办者对于学校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权,那么,就应当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理解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和举办者出资的范围,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落实”,否则,就会有僭越法律的风险,也势必会发生损害私有财产权的问题。倘若如此,则非立法本意。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12-22)
声明 |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单位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错误、版权及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