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后,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成了30年,但从我们走访的学校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因各种原因导致账簿丢失损毁,甚至有大胆的举办者销毁账簿。对此笔者谈一谈账簿丢失损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条款来看,最高罚款1万元,对于部分民办学校来说,简直九牛一毛。不过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不仅仅规定在税收征管法中,除税务机关可以处罚,财政部门亦有处罚权。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置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账簿如果真是无意丢失损毁,那么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若存在主观故意销毁,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置、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属于无意丢失、过失导致账簿毁损是否只需承担保管不善的罚款?当然不是。

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这条规定,即使民办学校的账簿丢失毁损,税务机关仍然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丢失毁损了账簿,一般的后果其实就是两个,一是罚款,二是可能涉及补税。如果是故意隐匿损毁的,则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文源 | E11 FORUM(20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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