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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直接关系到员工的职业健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判定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积极作用。如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则将影响企业正确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质效大打折扣。

近日,萧山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便办理了一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实际情况记录采样时间的案 件。

执法人员在检查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三家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始采样记录单时,发现记录的采样时间为8点-2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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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奇怪的是,这几家企业一般晚上不进行生产作业,难道改变时间了?带着疑问,执法人员对三家企业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三家企业均在17点左右下班。

据询问得知,三家企业职业卫生负责人均表示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实际上是在企业上班时间内开展了采样工作,不存在企业下班后仍加班采样的情况。

那么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就涉嫌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了,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调查。

经调查 确定 ,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前未进行现场调查,未根据现实情况设计现场采样单,而是套用了往年其他检测项目的采样模板,事先填写采样时间等信 息,导致采样单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符。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须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服务的,可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萧山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对该机构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杭州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