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喝酒后同饮者死亡的案件。

2023年6月,小张和小李在一起喝酒,酒后小张给朋友小王打电话,让他一起喝酒,得知小王已经在别处喝酒后,小张开着自己的电动车带着小李一起去接小王一同喝酒。三人到达小张家后,已经醉酒的小王从怀里掏出一瓶白酒后三人继续饮酒。当晚,醉酒后的小王应身体不适躺在小张家的沙发上,小张和小李并没有及时照顾小王,任其躺在沙发上不省人事,二人又去别处喝酒。次日,小王在小张家中死亡。

事发后,死者小王的母亲、妻子及子女将共同饮酒的小张和小李告上法庭向其二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小王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同饮人醉酒或意识模糊时,共同饮酒者可以根据醉酒的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予以及时提醒、劝告、阻止醉酒者继续饮酒。如果行为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导致同饮者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也要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由于死者存在不能饮酒的疾病,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小王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故法庭判决小张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小李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饮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但以下四种情形,同饮劝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强迫性劝酒,言语刺激。例如:不喝不够朋友;行为上诱导,故意灌酒;不顾及对方的意识状态继续劝酒。

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喝酒。例如:对方身体本身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或者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等情形。

第三,饮酒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进行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顾。一是醉酒者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饮酒者酒后进行驾车等危险行为,同饮者没有对其进行劝阻。

法官温馨提示

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社会交往行为,为同桌聚餐客人提供适量酒水共饮系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义务。但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享受聚会愉悦的同时应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