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农村合作社环境侵权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2日,被告某农业合作社为从事农业活动,安排他人在稻地内操作无人机喷洒尿素混合粉状除草剂,喷洒的药物飘散到位于下风口且高程较低的原告藕塘内。后原告发现其塘内藕叶大面积卷曲、枯萎,怀疑系被告喷洒农药导致损害,遂向某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鉴定藕叶萎缩原因。该局于同年7月3日对原告受损的藕塘经实地考察,出具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经田间现场考查,受害莲藕主要分布在藕田南部,叶片出现卷曲、黄化、边缘焦枯,严重的枯死,面积约占50%,北部生产正常。经田间随机取样调查:莲藕受害叶片受害率30%—50%,枯死率10%左右。根据莲藕受害症状分析非侵染性病害、虫害所致;结合受害者描述和当地农事操作及气象资料分析系药害所致。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盐城农科院对涉案莲藕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莲藕的损失面积可以达到59.56亩。2、亩减产量。按照当地同类型莲藕正常产量(1500kg/亩)损失程度75%(60-90%)的情况计算,涉案莲藕平均每亩减产量可以达到1125kg。3.评估价格。根据市场调研,2020年莲藕上市期间的平均批发价格约4.5元/kg。4.少投入成本。涉案莲藕因事故发生增减而减少的采收、管理等各项成本之和约800元/亩。涉案莲藕经济损失计253875元。在庭审中,原告要求按照盐城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莲藕损失为253875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过现场调查、走访专家进行谈话、调取气象资料等,综合全案证据依法采信盐城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一、关于损失面积。盐城农科院经实地调查,被告作业的水稻田位于藕塘的东南方位,水稻田地势较高,高层差约1.5米。根据涉案气象资料的风速、风向、地势高程及无人机作用的药粉漂移特点分析:涉案药粉漂移距离可以达到360米左右,影响范围可以根据涉案莲藕种植面积及涉案莲藕的种植范围进行估算,同时考虑漂移路径障碍物的遮挡效应,涉案莲藕受损面积约为59.56亩。二、关于损害程度。结合某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药物照片等可以确定涉案莲藕受害症状符合除草剂药害表征。盐城农科院认为涉案药害发生于立叶生长至“后把叶”抽出的旺盛生长期;根据莲藕生长特性判断,涉案药害抑制莲藕生长的时间正是莲藕营养体搭建的关键时期,估算除草剂药害造成莲藕的减产程度可以达到60%-90%,按照损失程度75%计算。三、关于损失计算。按照当地类型莲藕正常产量是1500kg/亩,损失程度75%计算,涉案莲藕平均每亩减产量可以达到1125kg;2020年莲藕上市期间的平均批发价格约4.5元/kg;根据案情估算,涉案莲藕因事故发生而减少的采收、管理等各项成本之和约800元/亩。涉案莲藕经济损失=(单位面积减产数量×评估价格-少投入成本)×损失面积,经核算为253875元。该份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形式完备,与气象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作为认定损失的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5.387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环境侵权的特殊规则。环境侵权的后果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即使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往往因证据灭失难以判断是侵权行为造成,认定因果关系证据较为困难。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受害人更容易获取救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者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承担举证责任。但受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对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证明。如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藕塘现场照片、被告使用的药物照片、相关证人笔录、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喷洒的药物有可能进入原告的藕塘而遭受损失。原告已完成被告喷药行为与污染结果具有关联性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被告应对施药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喷药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原告喷洒农药行为与被告藕塘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证据规则提高了因果关系推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损失认定方面充分体现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本案是飞机播洒农药致使水体农作物受损的环境侵权案件,而环境侵权及后果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危害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且损害后果不因污染行为的停止而停止,尤其本案的药物在风力、风速等影响下进入水体,而水体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扩散了药害的范围。庭审中,被告提出盐城农科院的鉴定报告与某区农业农村局的鉴定报告中关于受害范围、受害程度相互矛盾的意见。需要厘清两份鉴定文书的鉴定目的及二者作为证据的关系。某区农业局于2020年7月3日经实地考察和现场取样后出具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的目的是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虽然鉴定内容中描述了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系鉴定人员针对7月3日现场藕塘叶片的外观等情况的客观记载,是为了作出损害原因是药害的判断,不排除损害在一定期限内有持续扩大的可能。且为核实该鉴定报告的相关情况,走访本次事故鉴定专家组组长,经了解报告中的致损范围和程度系专家组到现场对农业事故现场进行的判断,而后期的损害是一个动态过程。某区农业农村局的事故鉴定书认定的事故原因为盐城农科院于2021年12月出具的致损鉴定报告提供依据。而损失大小需建立在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的基础之上。损失面积需要考虑藕塘与稻地的方位及二者高程差、当日风向风力、药物的性状、飘移的速度和距离、障碍物的遮挡方面进行认定。损失程度需考虑药害的特性、撒药时藕塘的生长周期特点考量,在受害面积、程度基础上计算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稿件来源: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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