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打扫客房时,看到客人没带走的巧克力和水果,觉得太浪费了,于是将其装入包里,准备带回家吃。结果酒店发现后,以女子偷拿酒店财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子不服,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年多前,杜女士失业了,到处找公司,然后看到某酒店在招客房服务员。

杜女士不知道这是什么工作,猜测和其他服务员没什么不同,于是上前询问。

了解之后,杜女士恍然大悟,原来是打扫酒店客房的。

杜女士以前没有干过这行,但她觉得打扫房间,整理被子这些事情,应是手到擒来才对。

酒店的人力资源问杜女士,有没有兴趣?杜女士考虑了一下,提出自己想要试一试。

就这样,杜女士开始在酒店当客房服务员,并且一干就是四年多,而且干得得心应手。

事发这天下午,杜女士接到酒店前台的通知,某房间的客人退房了,希望杜女士前去打扫一下。

杜女士接到信息,立即拿着工具前往房间,结果在打扫房间的过程中,看到桌子上有两颗荔枝,地上有几粒巧克力和两个苹果。

杜女士的家庭条件一般,不然也不至于3500元一个月的客服服务员,一干就是四年多,所以看到这些水果和巧克力,杜女士第一反应是,这些都是好的,扔丢了太可惜了。

随后杜女士将水果和巧克力放到包里,准备等会下班了带回家自己吃,以免浪费。

杜女士打扫完后,准备离开酒店,保安看到,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杜女士包里有水果和巧克力,并要杜女士给个说法。

杜女士解释说,这些都是客人遗弃不要的东西,自己觉得太浪费了,准备拿回家吃。

保安不认可杜女士的说法,并提出,酒店规定只要是客人遗留的物品,都应该按照规定交到客人遗留物中心进行保存。

保安认为杜女士盗窃酒店物品,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之后,酒店保安部经理和人事部经理约谈杜女士,并建议杜女士主动离职。

杜女士听到,有些懵了,自己拿的都是客人不要了的东西,这有错吗,杜女士回绝经理,她拒绝离职。

结果第二天,酒店就向杜女士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且给杜女士安上了“盗窃”的标签,酒店以杜女士盗窃酒店的物品,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杜女士不服,双方对簿公堂。

杜女士认为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以及赔偿未开离职证明,给她造成的工资损失21000元(6个月没有找到工作)。

这案件里有一个小插曲,客人没有带走的巧克力和水果,是酒店送给客人的。这样来看,杜女士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酒店的意思是,杜女士拿走巧克力和水果,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

酒店提供了《员工手册》,并指出第8.6.3条规定:

“盗窃或企图盗窃公司财物、技术信息或资料,或者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拟建立或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财产”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酒店认为,酒店解除与杜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庭上,杜女士和酒店均认可,杜女士拿走的为酒店免费提供给客人食用,客人退房后未吃掉,亦未带走的食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客人退房后所留物品是否属于酒店财物,杜女士的行为是否盗窃,是否属于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客人在入住酒店后,即对酒店赠送的巧克力及水果等食物享有所有权,其可以自主选择食用或者丢弃。

2、杜女士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时,看到散落的水果及巧克力,主观认为上述物品系客人遗弃物,符合一般人的常理思维。

酒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人退房后遗留的水果等物品所有权归其酒店,所以杜女士不存在酒店主张的其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员工手册》的合法性有问题,杜女士虽然在草案征询意见表上签字确认,但酒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向杜女士公示过生效的《员工手册》。

法院表示,杜女士没有将客房内客人遗留的食品,送交到客房部办公室,而是将该等食品带出酒店,其行为有违其作为酒店服务人员所应遵守的相关操作程序,行为失当,但该行为并不属于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

最终,法院支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酒店赔偿杜女士32701.39元。

对于杜女士主张的因未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其造成的不能就业的工资性收入损失,法院因杜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