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案情简介:
淘德畅公司是一家国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从事中国德国之间的消费品服装、奶粉、巧克力等的贸易,既有进口业务也有出口业务。进口业务又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境外直邮业务。德中邻公司是一家淘德畅公司设立在德国的关联企业,负责在德国采购上述商品。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即以上述商品以一般贸易(主要是服装、巧克力)进口后,在国内淘宝店销售。直邮模式,即在淘宝上预售,消费者下单之后,由德中邻公司直接从德国通过国际快件公司直接送达消费者手中,这种模式主要商品是服装。服装送达消费者之后,有一些消费者以尺码、颜色、质地等原因要求退货。淘德畅公司接到退货之后,存放在国内仓库,重新上架销售。
近期,淘德畅公司因为涉嫌某转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案被海关缉私局刑事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在淘德畅公司的仓库发现上述“直邮退货”的衣物,立即予以查扣,同时通过该公司的管家婆系统查证了,近年该司直邮退货的数量。
对于“直邮退货再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发生分歧。
意见一、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因为直邮物品属于消费者的个人物品,消费者退货就应当退运出境。淘德畅公司没有依法办理退运出境手续,相当于在国内集货销售,即将个人物品当作一般贸易货物销售了,属于伪报贸易性质。
意见二,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目前没有对进境放行后的个人物品退货“必须退运出境、不能再次销售”的规定,其次放行之后个人物品不是海关监管货物,如何处理个人物品不在海关监管范围之内;再次,海关查验放行时,确实是消费者的个人物品,没有欺骗海关的行为。
(本文涉案企业及个人皆为化名)
律师评析: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个人物品查验放行之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没有相关规定退货必须退运出境,也没有限定消费者对放行后的物品的处置方式
货物或物品(以下简称“货品”)海关查验放行之后的状态可以分为两大种情形:其一海关监管货品、其二非海关监管货品。前者如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物品(如进境记者采访器材、参展物品);后者如一般贸易货物、个人自用物品。消费者在境外购买的个人自用物品,办结海关手续放行之后就不再是海关监管的对象。消费者收到物品之后,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该物品,此时消费者如何处置该物品,或退货或转售或赠人,海关在所不问。
至此,可能会有人说那么这就有个漏洞了,商家扮作消费者,以个人物品低税率报关进来之后,佯称不好用,然后转售给消费者。与以一般贸易缴税进口相较,这不就可以少缴税额了吗?
上述质疑显然是忘了这样一个事实,海关对于个人物品的监管要求是:向海关如实申报——包括真实的消费者、真实的个人物品。而上述商家扮消费者,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即在申报之前就确定了这不是个人自用物品,而是将用于国内转售的商品。这一点,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商家的行为来加以判断,比如商家从事代购业务、频繁转售等。
再者,目前没有规定直邮个人物品退货必须退运出境。此点必须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9610或1210)区分开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境商品退货应当退运出境或海关监管区;但是对于直邮个人物品则无类似规定。
二、涉案商品在进境时按照规定办结海关手续,没有欺骗海关,淘德畅公司没有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商品放行之后,退货是消费者的个人主动行为,非淘德畅公司所期待的事件
涉案商品在通关时按照规定办结海关手续,没有实施欺骗海关的行为,所以侦查机关也没有追究其通关环节。至于放行之后,消费者因为尺码、颜色等原因要求退换货,对于淘德畅公司而言,实为“不幸之事”——因为这意味着该笔交易失败,淘德畅公司需要全额退款给消费者,而消费者没有损失任何钱财。
如前所述,放行之后的个人物品不是海关监管货品,海关的监管集中在通关环节;如果通关环节没有逃避海关监管,那就不可能是走私行为。此点,我们可以参考《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口固体废物案件若干执法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案的处理意见:
许可证持有企业将自己的许可证出让给无环评资质的企业进口限制类废料,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双方都构成走私废物罪;如果持证企业自行采购、进口了限制类废料之后,出于各种原因在境内出售给其他无环评资质的企业则不构成走私罪,理由很简单——持证企业与受让企业之间没有事先通谋,没有欺骗海关,没有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能按照走私罪处理。
同样的道理,在通关环节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物品放行之后,不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亦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可能。
三、如果淘德畅公司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退货商品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退税手续,等到其他消费者下单再次进口再次办理同样的手续,对于国家而言没有任何税收增加,只是增加了企业的物流成本;当前的操作模式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假设消费者张三花了360元(含税60元)向淘德畅公司上买了一件衣服,德中邻公司直接从德国发货,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缴税60元;张三收到衣服之后发觉尺寸有点偏小,要求退货,淘德畅公司全额退给张三360元。
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必须退运出境(如前所述目前没有规定“必须退运出境”,这里暂且假设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张三向海关申报退运,海关退回之前缴纳的60元税额。等到国内李四向淘德畅公司下单购买,这时再办一次之前一样的进境手续,缴纳税额60元。整个过程,国家没有多收一分税,只是企业多支付物流费用而已。
目前的操作方式,淘德畅公司没有退运出境,李四下单时,直接在国内发货,这360元里面含有之前交的60元关税,所以国家没有税收损失。可见退运出境与否,对于国家税收而言是毫无影响的。
故此,笔者认可第二种意见,该案直邮退货再销售部分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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