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一小伙子买了54条香烟,带回老家准备过年时使用,结果被查了。公安机关怀疑小伙子非法经营,但查证后未予立案,而烟草部门却以小伙子无证运输香烟为由,没收了全部的香烟。小伙子不服,他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全部香烟。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伙子周某是曲靖人,在曲靖市区上班。在事发前几天,公司临时发布通知,需要几名员工前往贵州办事。周某本不想去,但他却被领导点了名。

几天后,周某在贵州的工作结束了,他突然想到年关将至,要备点年货带送回去。正巧周某的一位朋友在贵州做烟酒生意,周某就打算去朋友那买点烟酒带回去。

周某开车去了朋友的仓库,然后花了4万余元以批发价买了54条香烟。其中包含了红河道2条,软大重九25条,软礼印象27条。

朋友见周某一次性买了那么多烟,还送了周某一条中华烟。在告别朋友后,周某便开车载着55条烟往曲靖赶去。

可是当周某下了高速后,竟看到一队执法人员,以及几名公安干警在那等着了。当他们看到周某的车时,立即将周某给拦了下来。

周某不知道怎么回事,但他是老实人,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周某先下了车,然后这几名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出示了证件,便开始对周某的车进行搜查。

周某一看那几名执法人员是烟草部门的,立马怀疑自己是不是买到假烟了,不然为何会被查。

之后,执法人员将54条香烟全部没收,而公安机关则以周某涉嫌非法经营,展开了调查。

不过,公安机关并未查到什么,于是就将案件移交给了烟草部门。

烟草部门对周某作出了最终处理,就是要没收全部的香烟,因为周某没有准运证却跨省运输香烟。

但周某不服,他认为自己没偷没抢没转卖,自己只是买了烟自用,就无需办理准运证,于是周某将烟草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这里的争议焦点是:

(1)携带自用的香烟,是否要办理准运证?

(2)烟草部门是否应当将全部香烟没收?

那我们就来进一步分析下,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周某认为自用的烟,不需要办理准运证,烟草部门没收了全部的香烟,这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所以烟草部门应当举证说明其执法行为有法所依,且处罚合理,不是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烟草部门表示,周某运输的香烟一共54条,零售价总价54500元,超出了自运的范畴,故需要办理准运证。

《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携带不超过50条香烟就行,但偏偏周某买了54条。虽然周某并非卖烟的,所以可能不知道,但这并不是可以逃避处罚的理由。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因此,周某自运超过50条香烟就属于违法行为,法院认为烟草部门没有滥用职权。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周某认为自己运输的54条香烟,批发价只有4万余元,未超过5万元,可是烟草部门却全部没收,这显然不合法,烟草部门应当退还全部香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这里问题来了,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说明,烟草专卖品价值超5万元是批发价还是零售价,那到底是以批发价定,还是零售价定呢?

周某主张是以批发价来定,但烟草公司是以零售价来定的。

但法院经调查发现,在《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标准》中,明确了对于香烟价值的认定,是以零售价格为标准的。

既然如此,周某无证运输的香烟价值超过了5万元,烟草部门的确可以没收运输的香烟。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违法事实清楚,烟草部门的处罚依据充分合理,故驳回了周某的诉请。

面对一审的判决,周某自然不服气,这可是周某花自己的血汗钱买来的,凭什么要被全部没收?

可是当周某提起上诉后,二审并没有出现反转。

最后,这54条香烟全被没收,周某对此后悔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