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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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史晓静律师简介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于民商经济领域,精通婚家、知产、劳争、道交、合同等纠纷处理,多年公司法律服务、企业合规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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