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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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三类。

检察建议通常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

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一般采取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

一、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会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7.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8.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9.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0.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抗诉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由同级检察院一般应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1.符合前述情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具有“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或“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情形之一的。

如果在判决、裁定是经同级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情况下,该案已经过了同级法院的再审程序,由同一法院再次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判决、裁定是经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由于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其决定对该法院而言具有最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此时说服同级法院纠正该裁判存在一定难度。

该两种情形下,同级检察院一般应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从而保证监督效果。

2.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形之一的,

为在法律适用专业水平上对同级法院形成更强说服力,以及使该案件的监督处理脱离原审法院、避免枉法裁判审判人员对监督过程的影响,该类案件一般应当由同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如果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能否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次修订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六条就此明确:“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据此,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如果法院已经采纳建议对案件进行了再审,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已实现,无论再审结果是否采纳了监督意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将该案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但对于再审裁判确有明显错误的情形,检察院仍可对该裁判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另外,如果同级法院对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绝启动再审程序,则此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并未实现,同级检察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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