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终

打工人翘首以盼

盼的是拿到辛苦钱回家过年

但却总有“黑心”老板故意拖欠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雷某某接手其朋友经营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某制衣厂制衣,主要为广州的制衣厂制作羽绒服。雷某某先后聘请了邓某某等8名员工在该制衣厂上班,从事踩缝纫机、缝制衣服等工作,均通过口头约定按照计件支付工资,后因其制作的羽绒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意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雷某某拖欠邓某某等8名工人工资合计36866元。邓某某等人多次联系雷某某支付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9日向南康区人社局投诉,南康区人社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雷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整改书,责令雷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邓某某等8名工人工资32810元。2021年9月10日,雷某某向邓某某等8人出具欠条,承诺其于2022年9月30日前会全部结清工资。但随后雷某某便离开南康,对南康区人社局、邓某某等人的电话和微信均采 取不接听、不回复的方式进行逃避,其中南康区人社局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6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雷某某,但其均未接听、回复。

2022年7月25日,南康区人社局以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2022年7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4月,公安机关将雷某某抓获,归案后雷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拖欠邓某某等8人工资合计36866元,其中拖欠邓某某三个月工资数额达10100元,数额较 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继续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 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

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官提醒广大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等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当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及时发放工资,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和工人沟通,采取协议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积极履行义务,切不可逃匿、隐匿、一走了事,或者变相拒绝支付。

来源: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