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发生的救助行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我国民法典特别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的两种情形,即自愿补偿和法定补偿。
法信 · 裁判规则
1.因见义勇为下水救助他人而不幸溺亡,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李某良、钟某梅诉吴某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下水救助他人而不幸溺亡,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
2.只要施救人是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最终导致自己受害,就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而不论是否成功施救——陈某父母诉涂某及其父母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主要是从受害人施救的动机角度考量,即只要施救人是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最终导致自己受害,就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而不论是否成功施救。施救人在发现朋友发生危险时,奋不顾身跳水施救,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善意、文明理念,受益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1月23日第3版
3.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王某父母诉杨某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受益人应当给予溺亡者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虑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被救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酌定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8日第3版
4.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数额,可综合考量见义勇为者的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李某某父母诉吴某1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可综合考量见义勇为者的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8日第3版
5.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损者给予的补偿是补充的补偿请求权,而非选择请求权——向某某、范某某诉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应该首先对见义勇为受损者进行赔偿,后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事法律规范赋予的是见义勇为受损者对受益人的一种补充的补偿请求权,而不是选择请求权,体现的是对见义勇为受损者的双重救济制度。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2017年第7辑(总第113辑)
6.无侵权人时,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的损失——刘某诉某公司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十大民生案例
7.在抢险救灾型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程某某与姚某某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帮助他人积极参与救火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属于抢险救灾型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对行为人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对行为人的损失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案号:(2017)京01民终1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17年)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总则编解释》第三十四条在此基础上,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思路,明确了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第一,保留《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中“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作为考量因素。
第二,增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情况作为考量因素。主要考虑是,受益人对受害人的法定补偿是侵权责任法分配正义的体现,虽不适用赔偿责任的填平原则,但受害人的受损情况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只有先确定受损情况,才能进一步确定补偿数额。一般而言,受害人所受损害严重的,应适当增加受益人补偿数额。
第三,增加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作为考量因素。因为按照立法本意,见义勇为受害人的损失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有侵权人时受益人仅是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而只有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应当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已经由侵权人部分填补的,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注:上文观点中提及的“《民法通则意见》”全称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文件现已失效;“《总则编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文件选解读》(2022年第4辑 总第1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5-26页。)
二、关于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后的民事责任解读
关于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后的民事责任问题,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三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明确列出四级案由“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见义勇为者要求他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一要件,这里包含了三个要件:其一,主观目的的要素,即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其二,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其三,保护他人利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见义勇为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见义勇为者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
见义勇为受害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其一,以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对于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这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符合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要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但基于公平起见,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较后面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有本质不同,并没有强制性。
其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也存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或者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由于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防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受益人因受害人的付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要严格遵循法定补偿的限定条件,即没有侵权人,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605-1606页。)
三、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情形及数额
本条规定了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两种情形。一是自愿补偿。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感恩的传统。滴水之情当涌泉相报。如果受益人愿意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在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再次给予适当补偿当然是值得提倡的。因此本条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二是法定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与自愿补偿相比,此时的补偿是法定的,不以受益人的自愿为条件。但法定补偿责任的成立必须要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相反,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受害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因此,受益人的法定补偿应当具有补充性。此外,这种法定补偿责任也需要受害人明确提出。
无论是自愿补偿,还是法定补偿,受益人给予的都是适当的补偿。与采取填平原则的赔偿不同,补偿并不要求受损多少就偿付多少。补偿不是赔偿,适当的限定也具有弹性,因此本条所谓的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赋予法官按照公平观念,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获得其他救济或奖励情况以及受益人的主观情况、受益情况等因素,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受益人应当补偿的具体数额。1
注释:1.有关适当补偿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可参见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3~624页;宋宗宇、张晨原:《救助他人受到损害私法救济的法制构造——兼评〈民法典(草案)〉第185条》,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注:上文中的“本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
(摘自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总则编》(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89-690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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