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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威远县森林防火命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威远县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详情如下: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向外水平距离2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除外)。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可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卡口,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卡口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镇、乐贤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仓库、工厂、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镇、乐贤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全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涉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镇、乐贤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森林防火期内,各镇、乐贤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人民政府、乐贤街道办事处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户)、护林员包山,以及“十户联保”责任制。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乐贤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火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直接拨打内江市市中区森林火警电话:12119–1。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威远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林缘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城区除外)。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森林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演习、演练等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卡点)、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仓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森林防火期内,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镇、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呼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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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销售烟花违法

01

烟花爆竹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有发布售卖烟花信息的发布者并无烟花实体店

02

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03

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有人在朋友圈售卖烟花并标注可送货上门

岁末年初

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

安全风险加大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的

安全生产和燃放

这份提示要收好

来源 | 微甜城 威远融媒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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