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驻张家港记者 杨溢 陈梦娇)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创业扶持有关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今年1月1日起,张家港市创业社保补贴政策标准及相关口径有调整。

按规定,张家港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港城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社保补贴实行定额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单位部分低于该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负责人须在港城办理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年内,且在该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并自申请审批通过后次月起享受。此外,政策实施前已享受该补贴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中断后新申请的按新标准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