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约定办证期限2400天

仍未办理产权登记
业主多次催促
开发商一拖再拖
究竟何时才能拿证?
近日
烟台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通过电话沟通、现场调解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业主张某与烟台市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逾期办证的违约条款。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手续。张某多次催促,开发商依旧未履行办证义务,这一拖,便是2400多天。业主心中怨气满满,无奈之下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开庭审理后,仲裁庭查明:第一,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低,即使按照张某请求予以调整,其主张增加的违约金的数额亦较低;第二,张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已过3年的仲裁时效;第三,张某主张开发商返还装修押金,但装修押金是交给物业公司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本会对此项仲裁请求没有管辖权。综上,如果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决,张某大部分仲裁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案件的裁决结果很可能激化矛盾,进而引发小区其他业主的群访事件。

仲裁调解

本着妥善化解纠纷,关注社会效果的原则,仲裁秘书抓住矛盾关键,分别站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展开了艰难的调解工作。

调解刚开始时,张某情绪激动,不同意调解,愤怒斥责我们迟迟不出结果,称“裁的不满意就去投诉”。事缓则圆,过了几天,仲裁秘书又联系张某,与他沟通3个多小时,倾听他的不满,安抚情绪,解答困惑,向他释明法律关系,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调解的益处,比如调解可以当场拿钱,不用再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省去来回奔波。张某称本案是他的一块心病,他常常因此失眠焦虑,情绪异常。通过秘书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张某终于放下执念、打开心结,同意调解。

案涉小区有上千余户业主,目前仅有张某来申请仲裁,如果处理不好,其他业主势必会给开发商施压,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仲裁秘书找准这个突破口,做开发商的调解工作。开发商积极配合,作出让步。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20余次的反复沟通,张某与开发商终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和保密协议。张某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支付了逾期办证违约金,张某当场撤回仲裁请求,积怨已久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张某的心病也终于了结。

仲裁员说法

裁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应有的追求,仲裁能够定分止争,调解可以使矛盾涣然冰释。该案的成功调解,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开发商更加重视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