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洋的儿子被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并于昨天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因拐骗儿童罪和包庇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和两年徒刑。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截然不同: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而受害者孙海洋难以接受这一判决,他的儿子被拐卖了14年,而判决却仅为五年,他坚决要求上诉。然而,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只有被告人有权上诉,被害人及其家属只能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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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关于本案,首先有争议的是,应当定性为拐卖儿童罪还是拐骗儿童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只有一字之差,但刑罚差异极大。拐卖儿童罪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判处死刑,而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拐卖儿童罪的目的是出售儿童,将儿童当作商品进行贩卖;而拐骗儿童罪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收养。考虑到案件发生了十多年,法院可能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了判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出售的目的,但至少有收养的目的和意图可以被查实。尽管法律对拐卖和拐骗有所区分,但这两种行为对孩子和家庭造成的伤害是相同的,希望本案能引起社会对拐骗儿童罪的关注,并促进法律的改变。有人提议,每拐骗一年,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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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具体四大区别如下。
1、侵犯的权益不同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即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五大区别
2、拐卖拐骗的人不同
拐卖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拐卖拐骗的方式不同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拐骗儿童罪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手段多样,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4、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是为了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骗儿童罪,直接故意,主观上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也有因喜欢儿童或将其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而实施拐骗的。
5、刑罚不同
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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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拐骗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有观众提问,案件发生十多年后,为什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情况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理论上,如果拐骗儿童是一种继续犯罪,那么追诉时效应从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继续犯罪状态一直在持续,因此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孙海洋及受害者的父亲对量刑的不满意,他们申请提起抗诉,这是他们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