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唐诗引发的商标纠纷,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新疆一家酒企因在酒瓶上印刷“葡萄美酒夜光杯”被判侵犯北京一家酒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25万元。新疆酒企不服判决,拟申请再审。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息来源:华商网)
事件回顾
北京有一家酒厂,他们的葡萄酒叫“夜光杯”,这个名字是他们1979年注册的商标,后来还买了别人的同样的商标。他们觉得这个名字很有特色,也很有文化底蕴,因为是出自唐代诗人王翰的《凉州词》。这首诗是写葡萄酒的名篇,里面有一句“葡萄美酒夜光杯”,很多人都知道。
可是,北京酒厂发现,新疆也有一家酒厂,他们的葡萄酒也用了“夜光杯”这个名字,而且还在酒瓶上和网上大肆宣传“葡萄美酒夜光杯”。北京酒厂很生气,觉得新疆酒厂抢了他们的商标,误导了消费者,让人以为新疆的葡萄酒和北京的有关系。北京酒厂就告了新疆酒厂,要求他们赔偿48.3万元,并且停止使用“夜光杯”这个名字。
新疆酒厂不服气,他们说,他们的葡萄酒是用自己的商标,叫“某某庄园夜光杯”,还有“夜光翠”“夜光金”“夜光紫”等等,和北京酒厂的商标不一样。
他们还说,“夜光杯”是历史文化的遗产,是王翰诗的一部分,他们用这个名字是为了表达对诗词和葡萄酒的敬意,不是为了侵权。
他们还说,他们比北京酒厂更早就开始卖“夜光杯”葡萄酒了,北京酒厂没有权利阻止他们。所以,新疆酒厂拒绝了北京酒厂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新疆酒厂的确侵犯了北京酒厂的商标权,因为他们在酒瓶上和网上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这个诗句,而这个诗句里面有“夜光杯”这个词,和北京酒厂的商标一样。
这样做会让消费者混淆,以为新疆的葡萄酒是北京的,或者和北京的有关系。法院要求新疆酒厂停止使用“夜光杯”这个名字,并且赔偿北京酒厂25万元,其他的诉讼请求都不支持。
新疆酒厂不甘心,他们上诉了。
他们在上诉状中说,“葡萄美酒夜光杯”是大家都知道的诗句,不是商标,不能用来区分商品来源,他们用这个诗句是出于善意和合理,不会让消费者混淆。
他们还说,他们的葡萄酒是一个系列的产品,有自己的创意来源,他们对自己的商标使用方式是合法的,酒瓶上的生产厂家文字也很清楚,符合国家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新疆酒厂在酒瓶上和网上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这个诗句,就是在用商标,而且他们的葡萄酒和北京酒厂的葡萄酒是同样的商品。新疆酒厂用的“葡萄美酒夜光杯”这个诗句,包含了北京酒厂的商标的重要部分“夜光杯”,两者很相似,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而且,北京酒厂的商标在葡萄酒市场上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新疆酒厂在网上和销售中直接用“夜光杯”来指代自己的葡萄酒,这样做就是侵犯了北京酒厂的商标权。二审法院驳回了新疆酒厂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疆酒厂还是不服,想要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件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具体的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使用的唐诗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那么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不需要付版权费或者征得作者的同意。
但是,如果使用的唐诗还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北京酒企的注册商标“夜光杯”就是出自唐诗《饮中八仙歌》的“葡萄美酒夜光杯”,当新疆酒企在酒瓶上使用“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时,就被判定为侵犯了北京酒企的商标权。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是否合适,要看具体的目的和方式。
一方面,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可以体现出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传承,也可以增加宣传的文采和吸引力,有利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形象和品质。
另一方面,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也可能造成对传统文化的误解和滥用,甚至是对诗人的不敬和亵渎,有损于文化的价值和尊严。
例如,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随意地引用或者改编唐诗,与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风格不相符,甚至是与诗句的原意相悖,这就可能引起诗人和读者的反感和批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是否合理,要看具体的态度和尺度。
一般来说,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尊重诗人的意愿和创作,不要歪曲或者篡改诗句的原意,不要损害诗人的名誉和荣誉;
二是尊重读者的感受和认知,不要误导或者欺骗读者,不要损害读者的利益和权益;
三是尊重诗歌的美感和价值,不要滥用或者降低诗歌的艺术水平,不要破坏诗歌的文化内涵。
例如,有些企业为了表达对诗人的敬意和感激,会在宣传中注明诗句的出处和作者,或者在产品或者服务中融入诗歌的元素和精神,这就是一种比较合理的使用唐诗作为宣传用途的方式。
结语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到商标权的保护、文化符号的使用、消费者的认知等多方面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商标权人应当合理地使用和维护自己的商标,不得滥用商标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商标使用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商标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借用文化符号进行商标性使用,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商标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商标权人、商标使用者、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平衡各方的诉求,保护商标的公信力,促进商标的创新,推动商标的发展。
最后,如果新疆酒企在酒瓶上使用的不是“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而是其他的唐诗诗句,比如“醉卧沙场君莫笑”或者“欲渡黄河冰塞川”,是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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