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一男子得知父亲病重,想要回家见父亲最后一面,于是向公司请假一周,得到直属领导口头同意后,男子立即启程。谁曾想到,公司竟以事假未经过批准,男子擅自脱岗,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虽然也是打工人,但其个人能力很强,系打工人中最上面那一波。

他入职某生物公司的后,公司不仅给他了一个高级工程师的职务,还约定为管理岗,月基本4000元、岗位工资29600元、绩效工资8400元,共计42000元。

入职之后,李某兢兢业业的工作,努力发挥自身的价值,与同事、领导相处融洽。

工作快要满一年时,李某接到母亲的电话。

母亲告诉李某,其父亲病重,查出是癌症,晚期,还不知道能不能扛过这个年。

李某挂断电话后,眼泪直流,他想到小时候,父亲带他出门玩,他坐在父亲肩膀上的情形,又想起父亲头上的白发。

李某和直属领导说了父亲重病的消息,希望领导可以批假一周,自己要回老家看望父亲,见他最后一面。

直属领导很体谅李某,安慰了他几句,便口头同意李某的请假要求。

而后,李某通过微信向HR刘某请假,并询问对方,自己KM系统无法登录的问题。

当天晚上,李某向HR刘某、直属领导和胡总,发送了“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的邮件。

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好,因父亲病重,癌症晚期,还不知道能不能扛过这个年,需紧急返乡探亲,特提出请假申请,暂先请事假一周。”

“后面若需要到时候提交新的请假申请,多谢领导们理解和批准......”。

邮件发送成功后,李某开始收拾行李,并定回家的机票,第二天一大早,李某便坐上回家的飞机,探望病重的父亲。

李某发邮件请假的第四天,胡总回复李某:

“对于您父亲的状况,公司深表同情和理解。但由于您事假未经过批准,擅自脱岗的行为,也已经对工作造成了影响。“

“鉴于此,您需要提交您父亲病重或住院等相关材料,供上级审批参照,如未按时提交或提交后不符合要求,导致领导未批准的情形,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按旷工处理!”

收到领导回复当天,李某通过微信向领导胡总提交了病历照片,又于第二天提供了病历照片、病房照片及看护视频。

收到领导回复第五天,李某父亲病逝。

就在李某父亲病逝这天下午,公司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由于您拒绝绩效考核整改,且九天前至今,在请假未获批的情况下不到岗工作,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说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提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仲裁后,与公司对簿法庭。

李某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李某表示,在他请假之前,直属领导就向其沟通过裁员事宜,并且他也在裁员名单里,同时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李某说,公司表面上是因为他事假未获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想借此机会对其进行裁员。

所以才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拒绝绩效整改(其绩效为C)。

1、关于拒绝绩效整改的事由。

法院认为:

绩效考核时,公司的直属领导给予李某的评价是较好,但是在公司层面却给出了C级考核,考核表中并未给出评分的理由,仅是领导的主观评价,缺乏客观的事实依据。

且李某在请假之前,已经存在调整人员的迹象,李某被列入调整的范围。

因此,公司对李某考核评分较低的目的正当性存疑。

2、关于旷工,即李某申请事假未批一事。

注意:《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病假、产假、婚假等用人单位必须批准。

带薪年假、探亲假可酌情协商,对于事假,上述法律均无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事假一般都是企业自己规定。

劳动者的世界,并非全部都是工作,还有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需要处理,所以事假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对事假的尺度,法律交给了公司。

法院认为:

古人对于敬孝有言:“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

父母生病子女服侍,父母去世子女料理后事,方可称为对父母尽到了子女的责任。

因此,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李某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已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

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