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到某幼儿园检查,发现幼儿园自制的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对幼儿园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幼儿园不服,将食药监局告上法庭,并指出某执法人员的配偶,是幼儿园的老师,与幼儿园有劳资纠纷,处罚程序违法!
(来源: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女士曾在某幼儿园当老师,但干了几年后,何女士不满足于此。
何女士觉得现在开个幼儿园挺简单的,经营幼儿园,比当老师好多了,于是接手了某幼儿园。
何女士能力很强,接手幼儿园后,凡事亲力亲为,再加上对老师不错,幼儿园位置又好,所以生源这些很不错,一时间人满为患。
刚起步那段时间,何女士有些忙不过来,选择在外面订餐公司给孩子订餐吃。
但何女士很快就发现订餐不仅费用高,有时候卫生还得不到保障。
就这样,何女士选了幼儿园里的一处房子,对其进行了装修,改做幼儿园食堂。
一段时间后,食药监局的三名执法人员到幼儿园检查,他们看了幼儿园的蔬菜、肉类各项食材,都没有发现问题。
但对幼儿园自制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发现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何女士得知,大惊失色,赶紧向执法人员解释,说这些馒头都是免费提供给孩子和教职工的,幼儿园没赚钱。
食药监局不认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幼儿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
何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食药监局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食药监局执法期间,执法人员杨某的配偶熊某,在幼儿园工作,系幼儿园的老师。
对此,杨某申请了回避,但食药监局部门负责人经审查,认为杨某与该幼儿园无直接利害关系,未准予回避。
法庭上,何女士和食药监局,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辩论:
第一,食药监局作出的26号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食药监局辩解:
1、何女士一审提交的其单位职工杨某配偶的应聘登记表证明,何女士无论在事前还是事后都清楚我局工作人员杨某的身份,且从未提出过质疑,也从未申请过回避。
2、何女士的违法事实在杨某介入调查前已经客观存在,无论杨某是否参与调查取证,均不会改变我局对上诉人的处罚结果。
法院认为:
1、食药监局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共有三名执法人员参与,符合不少于两人的规定。
执法人员杨某之妻系普通工作人员,杨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2、杨某在执法过程中,已经主动申请回避,食药监局已依法履行了回避程序,杨某继续参与本案的办理工作符合规定。
注意,利害关系人并不是不能进行执法。
只要部门在审查之后,发现利害关系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就可以不让利害关系人回避,让执法人员继续执法。
3、至于何女士提出,杨某之妻与幼儿园存在劳资纠纷,行政处罚系报 复行为的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26号处罚决定证据是否充分?
何女士提出:
盛装某酵母粉的容器“某轩”彩锦果萃瓶是空瓶,从食药监局提供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来看,一公斤馒头的甜蜜素含量为0.07克,共抽检15公斤,两者相乘则甜蜜素总量为1.05克。
一个空瓶子就带入了1.05克甜蜜素,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何女士认为,该《检验报告》有明显错误,食药监局依据该《检验报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
食药监局辩解:
1、本案检验结果通知书,有何女士亲自签字盖章,并在回执上勾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了不服检验结果的救济途径及后果,但何女士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
3、本案的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上诉人用直接相乘的方式来计算甜蜜素的总量明显错误。
法院认为:
何女士本人在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上签字,并在该回执备注的“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选项打勾予以认可。
食药监局以《检验报告》为主要依据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何女士称本案《检验报告》错误导致被诉处罚决定错误的观点不能成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最终,法院以食药监局根据违法事实,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何女士系初犯,且使用甜蜜素系带入行为等情节,对何女士处以罚款5万元,其适用法律正确,且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是二审,至此,何女士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