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4J74号《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二、本案当事人针对不同专利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论其具体请求内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如何,均系可分之诉,可以依法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审理。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的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名称为“汽车”的01319523.9号外观设计专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由该院于200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名称为“汽车”的01319523.9号外观设计专利和名称为“汽车保险杠”的01302609.7号和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案中还受理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的确认不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01302609.7号和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请求,并应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但从当事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和签收有关送达回证的日期看,不能表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之前已经实际依法受理了该增加的诉讼请求。

四、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均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01319523.9号、01302609.7号和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均需要对是否存在有关的侵权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但两个法院就不同专利发生的纠纷立案受理的时间先后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理的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01319523.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理的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01302609.7号和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五、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即分别向指定管辖的法院移送有关诉讼材料;如涉及级别管辖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2004〕民三他字第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美国伊菜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3)青民停字第1号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申请责令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一案及(2003)青民三初字第1416号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3)宁民三初字第212号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诉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均涉及91103346.7号中国专利,均针对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华生奥氮平”药品的行为提出申请或者诉讼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立案受理案件在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和《最高人畫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理的美国伊菜利利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同时,鉴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对美国伊菜利利公司申请责令=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岀的(2003)青民停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而有关案件之间在程序上相互牵连,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复议申请一并依法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査权利人提岀的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作出的裁定的复议申请时,应当注意:釆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也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釆取有关措施°

有关法院应当注意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受理的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并保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全部案卷和有关材料检齐,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2003〕民三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家庄中院现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与本案均涉及同一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为了避免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两案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如何移送管辖,应当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分别予以确定。如果属于地域管辖,则应按照上述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移送,即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如果属于级别管辖,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按“就髙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移送,即级别低的法院应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合并审理,而级别高的法院一般不能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级别低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涉及的是级别管辖权异议,按照本案的标的额和涉外性质,河北高院才有权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石家庄中院无权管辖本案,故河北高院应当将石家庄中院现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件提至该院,与其立案受理的本案合并审理,而不是将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本案指定给没有管辖权的石家庄中院与其正在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件合并审理。本案重审期间,本田株式会社就侵权案件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置。石家庄中院准许其撤诉后,本田株式会社根据双环公司提交的《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造成利润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重新计算其损害赔偿请求额,并向河北高院提起本案诉讼,合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