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如果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融资困难,最终将宣告破产。
一、概念
公司破产,鉴于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导致经营陷入困境,法院遂作出裁决,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启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公司,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组织股东、董事、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建清算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状态。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根据《破产法》,其判定标准有两点:
1、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能否即时清偿;
2、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足够清偿全部债务。
当达成以下两个构成要件时,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1、不能清偿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需明确的是,破产原因与引发破产的各种经济原因截然不同。破产原因是指体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定法律事项,而致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入破产状况的各种经济因素,如经营失误、严重亏损、承担担保责任或自然灾害等,与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原因并无关联,通常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无实质性影响。
三、司法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如下: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四、管辖权
《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因此,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债务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债务人没有办事机构,则其注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裁判形式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
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此可知,当事人仅能对“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种裁定结果提起上诉。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为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审判监督程序。
六、公告方式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
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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