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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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吴贵丹、张珍妮、陈胜鑫、郑程玮、池红公民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3〕466、467、468、469、470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3〕466、467、468、469、47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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