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味杂陈!”河南郑州,一学生在考试期间,按照学校要求将手机上交,不料,考试结束后,该学生的手机却不知所踪,为此,学生家长找到系主任,要求其赔偿手机损失。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徐先生居住于河南郑州,孩子小徐目前就读于某学校,对于徐先生来说,孩子就是夫妻两人的心灵寄托。
只要是孩子提出的要求,徐先生夫妻两人都会想方设法满足。
一次孩子回家后反馈,在学校基本上人人都有手机,而且在校内消费时,不拿手机极不方便。
如果能拥有一部手机,不仅便于和家人联系,而且也利于在校内的生活。
徐先生虽然担心小徐整日沉迷手机的世界无法自拔,可是想到孩子因无手机,多有不便。
为此,徐先生专程带着孩子到商场中花费重金为其购买一部手机。
有了手机后,小徐的生活方便了许多,每当徐先生想孩子时,还能随时与孩子进行沟通。
一天徐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正当其忙于手头的工作时,却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
由于担心是公司业务,徐先生连忙接通电话,不料,对方却是自己的孩子小徐。
徐先生疑惑不已,既然小徐有手机,为何要用同学的手机联系自己,莫非.....
通过沟通后,徐先生得知小徐的手机已经丢失。
原来,当天学校组织所有学生考试,为了防止学生作弊,在考试前,老师专程安排班长将所有学生的手机统统收走,并将其存放在考场外的空桌子上。
可是当小徐考完试后外出寻找手机时,却发现所有同学都能找到各自的手机,唯有自己的手机不翼而飞。
虽然找遍了整个考场外的桌子,可始终见不到手机的踪迹,万般无奈之下,小徐只得拨通父亲徐先生的电话。
接到小徐的电话后,徐先生也是气愤不已,在徐先生看来,既然是学校要求学生将手机上交,那学校就具备保管手机的责任。
目前手机已经丢失,学校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天一大早,徐先生便找到校方工作人员,讲明情况后,对方表示: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手机不一定是在考试时丢失,也有可能是小徐在其他地方丢失。
面对着工作人员的解释,徐先生可并不买账,徐先生大声的说道:是你们统一把手机收了,可不是学生随便找个地方就把手机放那了。
为了寻找手机的去向,随后工作人员还前往机房调取当天的整个记录画面,可结果还是未能找到手机的去处。
徐先生表示:既然是学校要求学生将手机上交,那现在手机丢了,学校理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可另一边的校方并不买账,工作人员认为:学生应该将手机交给老师保管,这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目前,手机丢失一事,仍未找到一个合理的结果。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1、校方认为手机不在考场丢失,理应提供佐证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既然工作人员声称小徐的手机很有可能不是在考试期间丢失,那校方则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校方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2、既然校方有过错,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过调查,校方在此期间确实存在一定过错,那校方则应该赔偿小徐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包赔其手机丢失的现金价值。
3、学校应当委派专人保管学生考试期间的手机,避免产生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学校作为考试的组织者,在组织学生考试期间,应当尽到相应的保管责任,委派专人负责看管学生的手机,避免再次造成此类情况发生。
相信最终一定会有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这一事件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启示,在遇到类似的考试事件时,学校可以委托专人来对学生们的手机进行保管,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学生作弊的问题,更是将手机丢失现象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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