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是辨认车辆身份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总有部分驾驶人试图在号牌上“动手脚”。为全力做好重点交通违法车辆精准研判工作,深入打击套牌嫌疑车辆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跨省联勤联动精准打击一起车辆套牌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情 同一车主两辆车用一个号牌

2023年12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协查通报,一辆云A号牌黑色北京吉普小型越野车疑似使用套牌。该车频繁在四川省眉山市和云南省昆明市活动,眉山交警请昆明交警部门协助开展查缉工作。

接到协查通报后,昆明交警立即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发现该号牌嫌疑车辆于2023年12月21日驶入昆明市主城区。

而与嫌疑车辆悬挂同一号牌的另一辆车,从车型、外观上看都与嫌疑车辆高度相似,且两辆车从未在同时空内上路行驶,初步判断疑似熟人套牌使用车辆。

昆明交警指挥中心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初步确认涉案车辆活动范围。

搜集到足够相关违法证据后,昆明交警下派巡逻大队与九大队民警对两车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并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在昆明市官渡区园艺路和沙沟村分别将两辆涉案套牌车查获。

经现场信息比对核实,交警部门确认查获的两辆车与协查通报的机动车外观描述相符,存在涉嫌使用套牌的情况。经初步了解,两辆车均为同一车主。

此次行动中,昆明公安交警部门充分依托跨区域警情联勤联动合作、“情指行”一体化实战化运行等工作机制,落实交通管理情报信息共享,科学运用查缉手段,助力重点交通违法车辆精准打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释法 车辆用套牌 扣车罚款拘留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剧增,机动车假牌套牌等交通违法行为日趋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存在,加速了报废车、盗抢车等违法机动车的出现,造成了交通公平的失衡,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机动车假牌套牌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治理,已成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提醒 遇到套牌车及时报警

当自己的车辆遭遇被套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信息,如套牌车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出现地点和时间等,以便警方能迅速展开调查。

配合警方调查。包括提供进一步证据、接受询问及协助警方追踪和抓捕套牌车的使用者。保持与警方的沟通,及时了解调查进展和需要采取的行动。

此外,保留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所有与套牌车有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对确定责任和追踪套牌车的使用者起到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套牌车可能是非法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在处理套牌车问题时,务必保持警惕,确保自身安全。不要试图自行追踪或拦截套牌车,以免发生危险。

本报记者 查小高 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