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区主管部门与某贸易公司行政强制案。原涉案土地是属于A公司,办理了土地证,A公司和B公司在2000年签订了拆迁协议,由B公司拆迁非住宅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随后B公司获得了该地块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权益,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拆迁并没有实际完成,涉案的房屋在该范围内,2007年4月B公司因为债务的纠纷,相关的权益被拍卖。

2017年因为某道路工程需要拆除涉案房屋,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具体的实施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部门。2018年7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此该担保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然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有可能发回重审,但是本案当中还是予以了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拆除强制拆除的行为,只有在签署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仍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本案当中显然是没有的,因此是不合法的拆除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通过拍卖获得的企业,比如破产的国有企业改制拍卖,或者说其他民营企业资不抵债时进行的拍卖,通过拍卖购买这些企业之后,如果发生了企业拆迁或企业征收应当如何维权。

这类的企业分为几种情况:首先是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的,仅有拍卖的许可,比如说楹庭律师近期处理的泉州某企业案件,企业是经过了拍卖,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办理产权转移的手续,通过法院拍卖后就发生了征收,这个时候企业是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或者适格的主体直接参与到征收行为中来,直接参与进来是可以的。另外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已经办理过产权转移手续,这类就比较简单,应当是同于自己的合法拥有的厂房和土地来进行。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然后由专业人员或律师专业团队从法律的角度,或者从政策的角度,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企业制定办案方案或者维权方案。在这之后,企业主再考虑下一步的该如何进行,以免走错路,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