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活动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越级走访”的说法,而同时相关部门也有“逐级走访”的规定。那么,什么是逐级走访呢?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因此,逐级走访可以理解为信访人对于反映的问题,应当前往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级部门反映,而且必须是去设立的或指定的接访场所,有部门+场所同时符合的规定。

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信访人如果反映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向本级(村(居)委会)或上一级(街道办事处)提出诉求。

二、信访人如果反映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向本级(街道办事处)或上一级(区级政府)提出诉求。

三、信访人如果反映区级政府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向本级(区级政府内设机构)或上一级(区级政府或市级政府内设机构)提出诉求。

四、信访人如果反映区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向本级(区级政府)或上一级(市级政府)提出诉求。

五、信访人如果反映市级政府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向本级(市级政府内设机构)或上一级(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内设机构)提出诉求。

六、信访人如果反映市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向本级(市级政府)或上一级(省级政府)提出诉求。

举例来说,如果信访人反映征地拆迁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主体(实施单位)是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那么信访人应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上一级(区级政府)提出,如果向省市反映属于越级走访

如果涉及到信访复查复核,则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拆迁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区级拆迁主管部门或区级政府出具复查意见书,由市级拆迁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出具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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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时候,许多信访人会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心理,偏爱越级走访,认为更高层级的反映更能引起重视。那么,越级走访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首先,正在办理的事项可能不会再次受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若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信访者在规定期限(15天内受理、60天内办结、复查复核各30天)内向受理、处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因此,在信访事项处理期限内,无需向所有部门均进行投诉,否则,所反映的事项未必会再次转交。

其次,已经程序终结的事项可能得不到受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满意,仍以相同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许多人程序终结后,仍会继续向上反映,如果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可能会得到受理;如果继续提交相同材料,可能不会受到受理。

最后,涉法涉诉的事项可能不会受理。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不按照信访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那为何有的信访人向国家信访局网上反映,依然会受理呢?回到《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这条规定的是信访走访行为,而对于信访网上投诉行为,并没有越级网上信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