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男子从外面回到家之后,发现自家儿媳神色不正常,又看到家里一个陌生老汉鬼鬼祟祟,于是便质问老汉,之后了解到老汉的不法之事后,要求老汉离开自己家中,可是老汉不肯,于是男子便用榔头将老汉放倒在地,造成老汉重伤,事后男子被告上法庭,老汉还要求男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78万余元。

(来源: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村里有一家老人去世了,男子向某便和妻子一起来到白事上帮忙,这时老汉华某也在现场,有过类似经验的人应该清楚,在白事上,一般会吃饭,而且还会喝酒。

华某喝了酒之后,就离开了,走到向某家门口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醉醺醺的跑到向某家里说口渴了,要讨水喝。

此时向某家里只有其儿媳田某一人,趁着酒劲,华某竟然做出了非常出格的行为,直接把手伸进了田某的衣服当中,田某立马反应过来,躲开了,可是华某仍然不肯离去,不依不饶的纠缠着。

没多久,向某回到家中,看到家里儿媳和华某的情况,便当场质问华某,了解过事情梗概之后,向某非常生气,立马要求华某离开,否则便对其不客气了。

或许,华某是喝多了,糊涂了,还是不愿意离开现场,此时向某直接从家里拿出一个榔头,逼着华某离开,但是华某还是不离开。于是向某便动手了,直接对着华某的额头招呼了几下。

很快,华某应声倒地,倒在了血泊当中。过了不到三小时,向某的妻子回到家中,发现华某仍然躺在地上,便问发生了什么。向某并没有多说,只是说,酒喝多了,打失手了。

事后,经过当地司法中心鉴定,华某被他人打伤导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等,属于重伤二级。

而当地检察院则在认定了相关事实之后,认为向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234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某则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费赔偿金共计78万余元。

说到这里,很多读者不免内心都由衷的发出一句,这个华某有点脸皮太厚了,自己在案发当时做了什么,自己为何挨揍,自己难道心里没数吗?事后竟然还跑到法院要求赔偿,关键还要那么多,真是过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

本案涉及到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我们先看刑事。这时候,很多人都说,华某作出不轨勾当,被人家向某发现了,向某揍他是他“活该”,或者从法律上来说,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

具体到本案来说,向某儿媳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不假,但是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在向某实施殴打华某行为的时候,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向某殴打华某,不再具有正当防卫时间上的合理性(或者称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有很多网友会说,即便是这样,那华某也属于私闯民宅,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人家向某主动要求华某离开,华某自己不离开,之后挨了打,是其咎由自取,向某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应当注意到,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限度条件”,这个限度,指的是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防卫的强度和损害结果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损害结果基本相当。

具体到本案来说,向某拿着榔头,对着拒不离开其家中的华某的额头击打,明显超过了一定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另外,从民事角度来说,向某故意殴打他人,造成华某重伤,属于侵权。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华某要多少,法院就判向某赔多少。民事责任采取的是损害填平原则,即被侵权人被造成了多少伤害,侵权人就赔偿多少。

另外,本案之所以会发生,华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因为法院最终酌定向某只承担华某损失的70%责任。

总而言之,当自己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最靠谱的方法还是通过报警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单纯靠私力救济来制止犯罪或者惩罚犯罪,很容易出现防卫过当,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脱离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