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己开庭的案件,有时候会有这样的困惑,为什么主张明明有证据,法官就是不采信?甚至是质疑法官是否枉法裁判。应该说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枉法裁判的情形还是属于极少数,大体来说,不被采信的原因主要还是证据相关的问题。

证据自身存在问题

例如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形式证据;或者证据“三性”存在问题,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在问题(有关“证据三性”的文章很多,可以参看相关文章:打官司如何进行质证?应当学会从证据的“三性”入手);又或者证据的证明力没有达到法官内心认可的标准,例如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仅有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辅助、相呼应,那么一般人对该证言的证明力就不容易接受。

证据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败下阵来”

前面说的是单个证据原因,那这里则是整体证据(链)表现的原因。

法官断案不是靠孤证来进行的,而是靠证据链,综合案情、日常经验和逻辑常理等来进行综合判断的。所以,有的证据看起来挺好的,但无奈其他证据薄弱,或者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无法解决,又或者对方的反驳证据更好。那么对于一些待证事实,法官只能在针锋相对的两者之间选择倾向于一个。所以,最终往往是证据整体有相对优势的一方获得支持,也就是说有时不是单个有力证据就可以获得支持。因此,如果只是单单看一个证据的话,就容易有“明明有证据,却不被采信”的感觉。

枉法裁判?证据视而不见

假如真的怀疑遇到枉法裁判的话,如何从证据的采信角度看出端倪呢?俗话说得好,“事出反常必有妖”。证据采信如果与一般的证据规则和法院的司法实践、惯常做法明显不一致的话,那就值得重新考虑各种可能性,以下提供一些参考视角。

首先,如果你的证据对主张有重大意义,例如合同纠纷中影响合同的真伪、效力,影响对合同履行关键事实的认定等对结果走向有重大作用,这类证据即使法官不认可,通常也应当在判决书对其不认可的理由进行说明(如果证据的证明内容无足轻重,法官不一定在判决书中有回应),如果视而不见,未作回应直接支持对方的话,那就值得深究。

其次,如果你的证据自身属于形式上有“强证明力”,而法官却不予认可且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同样值得问为什么。例如,一些政府公文、证件的证据,公证书,或其他已经被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等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就属于有强证明力的证据,否定它应当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才能使判决书具有说服力。

最后,看对方的相关主张的证据是不是明显强过于自己,如果对方明显举证不足、漏洞百出,还支持对方,那样同样值得注意,当然这个问题得结合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来综合判断。

以上纯属个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