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开锁师傅凌晨接到一美女的电话,对方说忘带钥匙了,希望开锁师傅帮帮忙,结果门打开的瞬间,一把锋利的菜刀对直砍来,师傅本能地用双手阻挡,7根手指瞬间被砍断。之所以发生这事,仅仅是因为美女撒了一个谎。
(来源:昆明广播电视台)
王师傅是一个开锁匠,因为指纹锁的兴起,开锁业务越来越少,生意也越来越不好做。
好在一些老旧小区,仍旧用着老式门锁,且不时有忘了带钥匙的情况,否则王师傅可能要被迫改行了。
事发这天,王师傅洗漱完,早早的睡下。凌晨2点多,快要3点的时候,王师傅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将其吵醒。
王师傅迷迷糊糊地拿起手机,发现是一个陌生号码,接听之后,手机中传来一名女子的声音。
对方有些焦急地说,她忘带钥匙了,现在在家门口,回不了家,希望王师傅帮忙开开门。
王师傅回复嗯,并说了自己的收费,女子十分爽快,一口答应下来。
接着,王师傅起床穿上衣服,然后带着工具出发了。
类似这种情况,王师傅已经遇到了很多次,干这个行业,免不了会被人从梦中吵醒。
随后,王师傅根据女子发送的位置,到了某小区,对方看到王师傅的身影,暗暗地松了口气。
这名女子姓秦,王师傅确定是秦女士让开门后,问秦女士,“这是不是你家,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
秦女士非常肯定的说,这就是她家,还说房产证这些都在家里,你打开门后,我可以拿给你看。
王师傅当时没有多想,大半夜的,她一个女人,不至于骗自己。
王师傅冲对方点了点头,然后拿出工具开始开锁,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门锁打开了。
王师傅一边向秦女士示意,自己完成了工作,一边把门推开。
万万没想到,一把冒着寒光的菜刀,突然朝王师傅砍来。
王师傅不知道怎么回事,出于本能,他用两只手挡在身前!紧接着,王师傅没什么感觉,手指就被砍断7根。
秦女士看到,尖叫了一声,跑得比王师傅还快。
王师傅呢,他没想着和对方争辩什么,而是和秦女士一样,撒腿就跑,一口气跑到了门卫室。
值班保安看到这副阵仗,当时都吓懵了。
反应过来后,他用充电器线勒住王师傅的胳膊,防止其失血过多,然后拨打120电话、报警电话。
经过医院的救治,王师傅的手指接上了,但医生说,因为肌腱被切除,严重影响血液运输,后续可能出现组织坏死,严重的可能需要截肢的情况。
今后别说开锁了,就算正常用手都成问题。
为什么会发生这事呢?原来,秦女士并不是这房子的主人,而是房主的朋友。
事发前一天晚上九点多,秦女士打电话给房主,说自己要和朋友出去玩,得知对方喝了很多白酒。
晚上两点多,秦女士担心对方出事,就给他打电话,结果电话接通一会,就突然挂断了。
之后,她打电话对方不接,在门外叫人也不应,于是找到王师傅的电话,让王师傅帮忙开锁。
房主呢,听到门外有动静,以为遇到了小偷,拿着菜刀等在门口,在王师傅推开门的瞬间,房主挥刀砍下。
事发后,秦女士解释说,自己是一时着急才对王师傅撒谎,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现在这样,然后帮房主辩解:
“朋友只是想吓唬一下,如果王师傅不用手去挡刀,也就不会被砍伤。”
法律怎么看这事,秦女士朋友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有人认为不构成,因为对方认为开门的是小偷,是出于防卫意识,砍下的这刀。
表面上看,这种意见有几分道理,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用刀吗?是否可以用棍子,或者打电话报警呢?
所以这种辩解意见,是站不住脚的。王师傅的伤情,一旦达到轻伤二级,警方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房主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意见提出,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不是过失致人受伤?事情也许像秦女士说的那样,只是想吓唬一下呢?
这种辩解意见,也是在强词夺理,房主如果只是想吓唬一下,就不应该砍下这刀!
其次,秦女士是否要对此事负责呢?
秦女士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要负民事责任,秦女士并不知道房主拿着菜刀等在门后,也不知道房主会挥刀砍人。
因此,秦女士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相应的帮助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秦女士谎称这是自己家,让王师傅开门,导致王师傅受伤,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主是本次事件的直接加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没有异议。
与此同时,秦女士也有过错,两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她要与房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这件事提醒开锁师傅,开锁之前,一定要确认好房主,核实清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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