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通俗地说就是对对方的证据有没有什么问题,认不认可,证据证明的内容有没有异议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过程。质证的过程是庭审中非常重要的过程,是法院梳理案件事实进行采信的过程,因此不能忽视。

质证应当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即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角度来发表意见。

真实性

真实性

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判断。所以证据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如果是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则电子原始载体视为原件。所以对真实性质证的前提是核对原件,如果对方没有按规定提供原件,或者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打印件核对有可疑或出入的,则可以以此为理由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或者提出相关质疑。如果是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则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如果是听说的事实或者是带有主观性的判断或猜测的,则应当提出客观真实性不足,提醒法官不予采信认可。

关联性

关联性

证据还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或者对证明内容有关联。关联性的质证就要看证据的证明内容,是不是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存在逻辑上或法律上的关联性,是不是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起作用。非法律人的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会经常讲一些或证明一些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紧要的内容,在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例如争论对错或者质疑人品等,这些不一定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实有关,这时就可以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反驳对方的陈述或质疑证据。

合法性

合法性

这个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的形式有要求,只能是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定形式,如果不是法定形式的证据,可以提出不符合证据形式的法定要求,不应作为证据采纳。例如,没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对专门问题的解答,测谎结论普遍的说法也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形式等等。另一个是证据来源,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当采纳,例如以窃听、强行夺取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如果对于证据来源有可疑的,也可以在庭审的时候通过法官询问,或经法官同意后直接询问对方证据来源,如果有非法来源问题的,应及时提出质疑和表达不应予采纳的意见。

上述证据“三性”是质证的切入点,通常也是法官要求质证人发表意见的围绕重点,但质证是一个综合案件事实、对方论点,甚至法官表现出来的采信程度等进行发表、补充证据相关意见的过程,不是停留在简单罗列上面“三性”意见的过程。需要结合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融会贯通,当然这个综合能力需要深入研究案件,熟悉法律法规和庭审经验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