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常熟

一掌在握,尽在常熟;不为哗众取宠,只为记录常熟。

关于工资

肯定是我们全体打工人最关心的事

就在今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下发通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月15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交汇点

常熟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前为2280元/月本次调整后为24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本次调整后为24元/小时。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会影响这些待遇

01

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2

失业保险金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03

病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04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标准为:

05

女职工哺乳假、哺乳时间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4)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注: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05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支付

举例:企业近期因政府有序用电要求而停产停工的,月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7

企业使用顶岗实习生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交汇点、苏州本地宝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