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信访人签署停诉息访承诺书时,化解的依据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发布的会议纪要或会议纪录。那么,该部门究竟负责哪些工作呢?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应根据信访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完善规章制度,构建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以提高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换言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里集合了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信访难题、化解信访积案、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以及对下级信访部门工作进行指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下设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的事务性工作。

之所以设立该部门,本人理解是鉴于信访部门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并未赋予实际解决问题的权力。通过联席会议,信访部门可以主导召开相关会议,促使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具体的信访问题,减少重复信访现象的出现。

那么,什么是信访积案呢?

首次表达信访请求毋庸置疑不属于积案范畴,包括初次走访及初次在线上提出信访。根据“诉访分离”原则,涉法涉诉事项亦不得列入信访积案之列;正在受理阶段的信访事项,包括在处理、复查、复核过程中再次提出同样的问题,不应视为信访积案;应通过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同样不应列入信访积案范畴。

信访积案,应理解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且投诉人再次表达的信访事项。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案件的化解标准是指“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信访积案的化解包括程序终结和实体化解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提供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后者则是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协调解决或者达成息诉罢访协议,且信访人对此表示满意。

由于许多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为实现化解需多部门共商、合力,举个例子,例如征地拆迁问题,可能由所在街道/镇实施拆迁,然而制定政策的并非属地,通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上下级拆迁部门召开会议,促使上级部门提供拆迁相关法律依据,实施部门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共同针对信访人的诉求进行深入剖析,找出诉求中的合理成分进行解决,同时对诉求中的不合理成分进行程序上的终结。

然而,在具体的化解过程中,并不是满足投诉人所有的诉求,或者进行经济补偿才算得上是解决。通过调解、法律援助等多种手段,让投诉人对于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真正达到“事心双解”的效果,这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