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日,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以及多地中小银行均推出了消费贷促销活动,通过发优惠券、拼团方式下调利率水平。新一轮消费贷的利率优惠活动,利率低至3%成为多家银行“标配”,甚至有的银行消费贷利率更是降至“2字头”。

虽然说银行也是企业,也可以依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采用降低利率价格、灵活运用利率调整手段等进行市场营销,扩大贷款规模,吸引更多消费者使用银行贷款,尤其是与消费相关的消费贷。但是,银行又不是一般的企业,不能像其他企业一样动辄使用利率调整打“价格战”。如此,就会引发经营风险,给金融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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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过度的市场营销,让银行陷入发展困境的案例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也不是没有出现过。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更是因为过度利用利率的变化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让企业出现了严重风险。近年来,由管理层直接负责的地方银行重整案件也不是个别,至今仍然面临重大风险隐患的地方中小银行,也不在少数。近一段时间以来,金地重组省级农商行,一定程度上,就是在收拾前些年农村商业银行过度发展的烂摊子。如此,如何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防止打消费贷发放的“价格战”,是监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

消费贷作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如果运用得好,对于促进消费、推动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前提是,行为一定要规范,不能为揽客而揽客,为扩大消费贷业务而扩大消费贷业务。否则,会给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安全运行、防范风险带来很大的压力,甚至留下很多的风险隐患、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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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消费贷促销政策,采用发放优惠券、消费券、折扣券以及拼团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单纯从促销的角度来看,并无大错。但是,以这样的方式发放消费贷,参与消费贷的用户,有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有多大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失信的概率有多大,银行可不能为了一时利益,盲目投放、盲目扩大客户群,而必须对用户的信用情况、偿还贷款能力等进行深入了解、有效评价,避免把“类老赖”、信用等级很差的人拉进消费贷行列。如此,就是对风险的积累。

从以往消费贷的发放情况来看,从总体上讲,主要用于购买汽车、家电等主要生活消费品,以及旅游、装潢等生活消费,有时候,一些小微经营户也会通过消费贷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对将消费贷用于投资、理财、炒股、购买基金等,银行是严格禁止和坚决不允许的。关键是,由于消费贷资金给了用户后,也就与用户的其他资金混杂在了一起,有没有将其用到不该用的地方,实在无法判断与区分。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消费贷资金被用户用到了赌博等违法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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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消费贷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放消费贷资金过程中,就必须更加慎重地对用户的信用、行为等进行调查和评价,不符合条件的用户,决不能发放。如果过度强调眼前消费贷发放的需要,甚至层层级级下达消费贷发放任务,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放消费贷的情况。

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目前,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居民,消费的信心尚没有完全恢复,消费的动力也不是很强,自身资金用于消费的动力都不太足。如果再过度营销消费贷,其可能出现的问题,就会比较多。特别是过度的促销手段和措施,会给投机分子、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利用银行太想发放消费贷的心情,骗取银行资金。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就会成为消费贷风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银行打消费贷的“价格战”,要规范银行的消费贷行为,要让银行能够自觉地执行好消费贷的各项规定,绝对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需要,过度营销、过度发放消费贷。银行也是生产力,也需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不能因为银行和员工自身的利益需要就违反规律、打破常规、非理性营销、非正常发放。一经发现,要依据金融法规,追究责任的人的责任。对消费贷,也要建立终身责任制、薪酬追回制,切不可因为单笔贷款金额小,就放任银行乱放、滥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