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赚取利息差,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较低利息贷款取得资金后,转而以更高的利息借款给他人,从中获利,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网友咨询:

把从银行贷的款借给他人再收取利息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不合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补充: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王瑞波律师简介

王瑞波律师,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06年起从事律师执业至今16年,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权授予、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法领域,以及公司合规治理、疑难合同纠纷领域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